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常需通过种子质量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决定检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明作用。作者利用一起伪劣种子案件,探讨种子质量检验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案情简介。
博丰公司利用2009年购买的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散种子加工、包装成包装种子,于2010年春天销售给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又将包装种子销售给良种站。买卖双方都对种子进行了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以该种子涉嫌伪劣种子为由,将自良种站提取的四袋种子,委托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的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机构依据GB/T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送交的四袋KWS9103种子进行检验,发芽率检测值分别为55%、52%、13%和77%,均低于标注值。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KWS9103种子的发芽率不合格。公诉机关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为主要证据,对博丰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作者认为,该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值得商榷。
1 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的合法性。
1.1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智能种子发芽箱校准证书》和《电热鼓风干燥箱校准证书》证明,检验机构的种子发芽箱和干燥箱已超过有效期。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予以注销。检验机构已被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应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检验机构作为由农业部考核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省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明知自己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被注销,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故意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主体不合法。
1.2违反检验规程和判定标准的检验,不具合法性。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依据上述判定规则,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必须以质量检测值与相应标注值或相应规定值进行比较。《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附录A.3.3明确糖料类种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糖用甜菜种子生产、经营、检验的,都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所明确的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的相应规定值。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既然引用《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送检糖用甜菜品种KWS9103的种子不合格,就证明该机构明知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和判定必须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该机构不执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故意依据未对糖用甜菜种子的检验方法作出规定的GB/T3543.1-7-1995对侦查机关提供的糖用甜菜种子进行检验,并依未规定糖用甜菜种子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作出相应规定值的《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判定糖用甜菜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并制作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和判定标准不合法。
2 种子真实质量的判定和质量责任的确定。
2.1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样品的质量和确定是否进行仲裁检验。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及时检验。作为调入种子的买受人,应对调入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自行检验”。复检有异议的,除纯度之外应在调入种子到达后第二日起两个发芽周期内提出。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等标准,糖用甜菜包衣种子的两个发芽周期为24天。众和公司和良种站,都是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种子检验能力的种子经营者,作为调入糖用甜菜种子的买受人,都应对购买的种子及时“自行检验”。其他种子经营者,如果没有能力对购买种子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应及时送交法定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2011年3月16日,侦查机关将良种站提供的种子样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属于“委托检验”。《检验报告》在扉页的注意事项中已经注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即“委托检验”的检验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种子的质量状况,不能证明良种站库存种子批的质量状况,更不能证明众和公司以及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质量状况。如果侦查机关送检的种子样品是自众和公司或者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批中扦取的,该样品经“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得出的检验结论是该批种子的质量不合格,就应考虑进行“仲裁检验”。
2.2仲裁检验的结果,可以判定种子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
种子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种子共同取样封样分别保存,以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既是行业规定又是行业惯例,还是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以及良种站的交易习惯。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对产品抽样、封样、检验方法、质量判定依据、检验报告的效力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发生糖用甜菜种子质量纠纷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依据《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具体到本案,必须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博丰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必须对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才能判定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本案没有对博丰公司和众和公司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以及众和公司和良种站双方封存的种子样品进行仲裁检验,既不能判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销售种子的真实质量,又不能确定博丰公司、众和公司、良种站,谁应承担种子质量责任。
3 种子质量与减产事故以及质量责任之间的关联性。
3.1发芽率虽可影响出苗率,但与减产事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性。
发芽试验的目的,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种子发芽率,与出苗率有关,但不是出苗率的决定因素。出苗率低,可以通过补种、补苗等方式达到全苗。
出苗率的高低,受种子发芽率、土壤质地、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土壤空气、土壤光照、播种深度、整地质量、播种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即使发芽率100%的甜菜种子,种在喜马拉雅山上也不可能出苗!确定发芽率与减产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
3.2送检样品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质量不合格。
国家标准规定,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博丰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装的包衣种子,在常温下最多能贮存到2010年夏季,此后就因超过贮存期极限而应当报废。送检样品种子于2011年4月8日还分别有55%、52%、13%和77%发芽率的事实,证明送检样品种子不可能是良种站于2010年2月23日自众和公司处购买的博丰公司加工的包衣种子。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送检的种子发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种子发芽率低。
3.3出售种子造成减产事故,与其他种子不具有关联性。
假设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众和公司进货检验时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众和公司向良种站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良种站在种子入库、种子出售前应当发现和提出。假设良种站没有发现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就销售给了种子使用者,因发芽率低导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间缺苗断垄的,种子使用者在播种12天左右的出苗期内就应以种子发芽率不合格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控告或诉讼。在种子已经生长发育成甜菜,甜菜已经成熟收获,出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良种站才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对甜菜品种的纯度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事实,证明造成甜菜减产事故的原因,与众和公司、博丰公司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之间没有关系。
3.4送检种子检验结果的差异显著性,证明其不具有代表性。
检验机构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得出的检验结论分别是发芽率为55%、52%、13%和77%,四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发芽率是49.25%,在42~50%之间。同一检验机构不同送检样品间的检验结果差距,既超过了《GB/T3543.4-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表5规定的5%显著水平的一尾测定容许误差的最大容许差距11,也超过了《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种子》表C.2规定的2.5%显著水平的两尾测定容许误差的最大容许差距8。四个送检样品间差距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事实,证明送检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四个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之间达到差异显著水平,证明四个送检样品不能代表同一批种子。由于博丰公司向众和公司、众和公司向良种站仅供应一批种子,所以,差异显著的四个种子样品,不能代表博丰公司或众和公司所供种子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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