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种子和违法品种的区别
假劣种子和违法品种的区别武合讲
一、客体性质不同。
种子属于产品。品种属于技术成果。
二、法律概念不同。
假劣种子,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种子。违法品种,是指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品种,或者违反《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判定规则不同。
对假劣种子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则:a)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与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判为假种子;b)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c)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d)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已声明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判为劣种子。
对品种的判定标准,是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如《NY/T1197-2006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玉米》、《NY/T1090-2006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稻》、《NY/T1297-2007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棉花》、《NY/T1298-2007农作物品种审定规范 大豆》等。
四、验证方法不同。
种子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下列原则: 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尚未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宜采用GB/T 2930、GB/T 3543规定的方法;GB/T 2930、GB/T 3543未作规定的,可采用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公布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
品种的验证方法,应当执行农业部颁布的各种作物的《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和《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五、判定组织不同。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由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依据《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由国家级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
六、责任主体不同。
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对种子质量负责。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和《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由推广者或引种者对违法品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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