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业 发表于 2012-8-13 07:07:18

田间现场鉴定的含义和性质

农业生产有时会受到种子质量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减产、减收。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赔偿损失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于种子质量原因引起,非种子质量原因引起的不包括在内;二是已经造成损失的。因此,客观判定减产、减收的原因,从而明确责任,对于调解和妥善处理种子质量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在田间发现生长情况与期望出现较大差距时,往往会想到这是不是由于品种或者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就是原因分析和责任确定的主要途径。而且,一旦确认问题的原因在于种子质量本身,当事人双方往往也会因种子原因带来的减产程度以及由此而来的赔偿幅度产生异议,者也同样需要通过现场观察分析,作出鉴定。为此,农业部于2003年公布了部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将田间现场鉴定含义界定为,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工作。应注意其中的关键词:一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二是损失程度的估测。

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人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不是行政行为。这种鉴定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一种技术服务活动,即是一项针对争议或者分歧的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这种“诊断”是由专家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出具鉴定书的过程。其“诊断”的权威性由其技术水平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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