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法修改:少些限制 多些扶持
作者:张世煌修订种子法应立足于市场经济原则,即依托市场经济的力量扶持产业发展,把权利关进笼子,公开透明,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危害产业发展。
一、鼓励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发展
现行种子法缺少对研发型专业基础种子公司(Foundation Seeds)的扶持。这不符合种业发展规律,也不能顺应中国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国情需要。
中国种业缺乏竞争力,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研发能力,因此迫切需要研发型专业基础种子公司成为种业发展的创新源头。同时,中国科研机构庞大,虽然缺乏创新活力,却集中了大量过剩的科技人员和占用了丰富的科技资源,只有改革,才能充分发挥这些科技资源的作用。基层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之一是部分转型为研发型的基础种子公司。不打通基础种子公司这条路,科研机构难以改革管理体制,部分基层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将难以找到出路。社会上还有许多个体育种者,他们转型快,投入产出效率高,是中国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的雏形。尽管基础种子公司在中国已经是既成事实,但社会和政府部门却忽视基础种子公司的作用和意义,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发展反而不利。近年国外所剩不多的基础种子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抢占先机,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填补技术空白。我国基层科研机构应该朝这个方向改革与创新,并抢占有利位置。首先要改革体制和机制,然后才可能创新。
基础种子公司在美国种业历史上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它们向没有研发能力的企业提供产品支持。最近十几年,美国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陶氏等企业发展很快,兼并了大部分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提升了孟山都这类高科技公司的育种研发能力。
我国需要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激发整个产业的活力,它们可以扶助较大企业的一体化进程,降低种业的投资代价而获得较快发展。因此,要重视和扶持基础种子公司的发展。当然,在基础种子公司以外,还要扶持其他专业公司或科研外包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为以较低代价促进中国种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种子法修正案强调“对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国家标准自行完成试验,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议企业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研发型基础种子公司引进的创新型品种,应允许进入绿色通道。这样做会大大促进品种创新,促进中国种业发展的速度。
二、保留农民权利,为非主流技术留有发展空间
现行种子法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据说这一条在修正案中被删除。这样做似乎对种子企业有好处,但显然短视了,捡了芝麻,却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发展。建议保留这一条,但可以删除后半句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不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实际上没办法管理。退一步说,即使删除这一条,少数穷苦农民还是要串换非杂交类种子。欧美等种业发达国家都允许农民使用、交换和交易传统农家种,允许农民参与式育种和推广活动,我们有这么多贫困农民和不发达地区,有什么理由剥夺农民通过种植传统品种和参与式育种而维持生计的权利?给贫困地区的少数农民保留一点自由权利,不会危及种子公司的利益;即使把这小部分边缘化市场强行给了企业,因为经济上不合算,对种子公司也不一定有吸引力去做这部分市场。
我国有很多边缘化地区,农业生产条件落后,农民贫困,无力购买现代杂交品种,更无力购买与现代种子配套的化肥、农药和相关技术服务。农民种植杂交种的收益不如传统农家种,后者投入少、收益率较高,传统农家种或经过改良的OPV是最适合边缘化地区种植的品种,盲目种植杂交种反而产量低和效益差。所以,从农民生计考虑,须允许这些地区的农民(玉米约占全国5%~10%左右,其他作物的比例更多些)采用传统自由授粉品种或改良的农家品种,这是对贫苦农民最现实的技术帮助。在边缘化地区,即使白送给农民杂交种子,也因不符合农民利益而无法持续。中国地域复杂,经济状况、历史文化和民族传统各不相同。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现代种业不可能百分之百覆盖所有农作物和全国所有农村用户,会有一些农民继续使用传统农家种质。从另一方面说,边缘化地区的农民也帮助科研机构原生境保护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同时保持地方品种继续演化,以适应气候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将对农业科技长久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既要使农民从传统农家种获益,也通过他们就地保持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对未来作物育种有利。
二十年以后,我国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肯定会进入更强调食品安全的发展阶段,会像西方国家那样,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作物有机育种,农民们原生境种植的许多传统农家品种将会为此做出重要贡献。但如果取消了种子法的相关条款,边缘化地区贫困农民的原生态农业行为将不合法,必然加速农作物种质资源在原生境消失,到那个时候,后悔晚矣。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保留现行种子法的第二十七条。
三、鼓励外资引进先进技术
有人建议修正案增加“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质资源”的内容。这句话意义不大,因为这取决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状况,能否吸引外资把先进的科技资源投入到中国市场。这取决于我们的内部政策。只要政策好,有吸引力,市场秩序好,投资者有利可图,跨国公司会把先进技术带到中国市场。
从另一角度看,不要只局限于先进的育种技术,还要包括其他相关技术,如生产、加工、信息、测试、机械、管理、耕作栽培和植物保护等先进技术和服务。外企实际上就在这么做,例如杜邦先锋在中国的种子加工技术比美国本土的还要先进,育种田间管理和试验机械也越来越先进,带动中国企业也购置先进设备和软件。同时,跨国公司给中国种业培训大批有现代种业管理和育种实践经验的高端人才。但跨国企业普遍担忧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他们不愿意把先进的种质资源和技术引入中国。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保护知识产权。
四、加强人才流动的力度
修正案做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与创新举措,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在编人员在种子企业连续从事种子研发满十年的,具有中级职称的在编人员在种子企业连续从事种子研发满二十年的,退休后可享受与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待遇。”
现在需要讨论有没有必要做出十年和二十年的规定?这个限制性措施没有实际意义,却使大多数科技人员动弹不得。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最需要法律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在科研机构工作了很多年,而在企业工作年限较短的科技人员。如果今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这项规定将会束缚科技人员的手脚。一些省委和省政府在扶持种子企业人才和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措施比这一条修正案要先进,步子更大一些。这条规定出台,可能使一些地方不得不向后倒退。
有些科技人员年龄较大,但有丰富经验,有创新能力和指导能力,假如在企业工作不满10年就退休了,这条规定使他们进退两难,更不愿意流动出去。这对企业不利。建议规定,科技人员从科研机构流动到企业,只要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就可享受与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待遇。而不必规定年限,似乎对企业更有利,科研机构也能接受。
不限制年限,或者不要限制得过严,因为这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不在企业,也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国家终于找到了几十年都推不动的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点。所以,国家不应该限制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科技体制已经到了不改革就走不动和腐败蔓延的地步,要为科技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技人员创造条件,打开通道,鼓励和放开科技人员流向企业,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而少些限制。例如国家停止对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商业育种的项目支持,对科研机构研发的商业化品种,鼓励通过企业审定和注册,都是促进措施。必然导致一些科技人员流向有实力的企业,或者自办科技研发型的基础种子公司。
五、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
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许可等应当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禁止私自交易。平台二字容易被误解和曲解,容易延伸到官僚机构。建议改为“公益性科研机构培育的品种应公开交易,在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禁止个人私自交易,收入归国家所有。利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产权交易属于市场化的服务行为,应强调公开透明,而不必局限于某个机构搭建的平台。要允许市场竞争,也要防止形成新的行政化管理和权利寻租。目前,很多科研机构的成果管理就是这么做的,基本上做到透明公开,能够被各方接受。关键是制止少数科技人员脱离成果管理的暗中交易,而不在于交易平台的形式。各级种子协会可以起到平台作用,但不局限于种子协会,还可以有其他平台。最重要的交易平台应该是科技管理机构例如国家科技部的成果管理和农业部的科技教育司或相关事业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的转移管理。此外,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参与监督。为了预防腐败,成果的行政管理应当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而中介管理则交由种子协会或科技服务中心这类平台机构。
产权交易涉及到价值评估,属于交易双方的事,任何评估师也不可能评估准确,就让当事双方在市场中动态评估产权价值,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必参与。而且产权交易的价值可以是商业秘密,不愿意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农作物品种权交易平台,应针对国家公益性科研机构(含大学)的育种成果,防止腐败行为泛滥;对非公益性机构培育的种质不必限制产权交易的管理方式。如果需要管理,只是品种命名、审定、注册和知识产权管理,而不必限定交易平台。
后记:
修改种子法引起的话题太多,这篇文章只讨论了一些“小问题”,还有更多的涉及管理科体制的“小”问题,累加在一起对中国种业发展就构成沉重的负担。中国的种业很可能没有被跨国公司压垮,却先被自己的管理体制给拖垮。一些地方的规定细化到了仓库、实验室建在什么地方,实验室里要购买哪些仪器设备甚至连型号都有规定。而所谓一体化企业的固定资产要超过50%,这明明堵住了社会化服务渠道,堵塞了更专业的科研外包服务,严重束缚了企业投资与发展,谁还愿意注册更多的资本金?中国企业谁还愿意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在一个原本有投资吸引力的领域却没有投资积极性,激发不起社会责任,这将是导致中国种业难以发展的体制性原因。但本文没有讨论这些更细小的问题。
(本文写于2014年2月,定稿于2014年4月。现重新上传博客和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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