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品种管理是审定还是登记?
种子法中的“品种管理”如何修订越吵越大声,只有取消品种审定一条路?不如放眼国际再寻求中国特色。喧哗中求真。哪个更合适中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品种管理有何差别。农财君史海寻针,寻得一佳作,以飨微友。
欧盟作为欧洲统一的经济共同体,在政治法律上也逐渐走向趋同,统一的欧盟组织有关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制度,对于各成员国而言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指导意义。
目前欧盟对于农作物品种和种子管理,主要有两类法令,一类是《农作物种子营销法令》,包括马铃薯种薯、甜菜种子、饲料植物种子、禾谷类种子、油料和纤维类种子、藤木营养繁殖材料、蔬菜种子等7个种子营销法令;另一类是《农业植物品种通用目录的法令》。
这些法令明确了欧盟对于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欧盟对于直接生产者农民的利益更加看重,品种通过审定之后进入市场必须有助于农民生产和获得更高的收益,不具有较高经济性状的作物不会被通过。
另一方面,对于法令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营销过程,而不管种子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也就是研发者可以自主开展研发,管理部门对此不做限定,如果研发者将新育成的品种直接投入生产或者转给具有一定资本条件的种子企业生产,管理方也不做限制,但一旦要进入市场销售,就必须通过审定,要保证进入市场的种子的质量和性状。
而且,在欧盟的种子法令框架之外,各成员国也根据本国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种子法律条例,这些条例大多并不特别明确,而只是一种概括和指导的规定,但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各成员国种子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国农业部门颁布指导法规,这些法规实际上也包含欧盟种子法令中的内容,但会做不同程度的修正或者结合本国实际进行扩充。作者:曾庆贺
本文摘录自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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