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瘟病按“自然灾害”给予低补偿,妥否?
南方农村报 王宏旺 揭育聪 何锦超 报道种子标示为“高抗”稻瘟病,为何不抗?责任究竟是“人为”,还是“自然”?明显不相称的力量对比,使得一个结果似乎被注定:归咎于种子,很难!
□图:陶丫
“我们全村人都认为是种子的问题。”怀集县永固镇富帮村委会白芒村的60岁村民植育荣斩钉截铁。
“不能一发生稻瘟病,就归结到种子身上。”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研究员黄庆的看法与植育荣大相径庭。
近两年,稻瘟病在广东日益猖獗,其魔手所到之处,稻田轻则减收,重则颗粒无收。农民在泣泪涟涟之余,发出了若干质疑:种子标示为“高抗”稻瘟病,为何不抗?稻瘟病发病至今,无一例外都被定性为自然灾害,难道种子一点问题都没有?
不同的定性,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显然,“人为”与“自然”,差距甚大。在这迥异的两端,一边站着农民,一边站着种子公司、育种专家和种子管理机构。明显不相称的力量对比,明显倾斜的天平,使得一个结果似乎被注定:归咎于种子,很难!
鉴定种子没有必要?
3年前,植育荣所在的白芒村50亩水稻发生了稻瘟病,品种正是近期怀集再次发病的内香优3号,他自己的2亩水稻颗粒无收。“同一地块,为什么其他品种的种子没有问题?”植育荣认为,肯定是种子出了问题,而白芒村其他村民也是这样认为的。
然而,在广东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主任廖耀平看来,广东省近些年稻瘟病的发生确实有增多的趋势,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可归罪于种子。他列举了引发稻瘟病的四大因素:广东省稻瘟病生理小种发生变异、农民田间栽培习惯不科学、自然气候变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这些因素都与种子无关。
即使种子标示为“高抗”实际“不抗”,廖认为,“这也是正常的”,“种子品性出现退化,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不同的是,有些品种抗性质量好,退化速度慢一些,有些品种抗原面窄,退化速度就会快一些。那么,到底一个品种的退化有无明确时间表?廖表示没有办法确知。他认为,出现这样的品性退化,不能归咎于种子,这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趋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稻瘟病的发生与种子经营者有关?廖认为,主要是两种情况:一、销售与标志不同的种子,就是售假劣;二、在不允许推广区域进行推广。
这就意味着,假如种子通过了广东省种子品种审定,并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那么,发生了稻瘟病,就与种子无关。“一个品种通过了审定,就很难再去说什么了。”黄庆也这样认为。
但是,举家电为例,即使一个冰箱从流水线上下来,且是著名厂家生产,通过了各项认证,也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仍然有权追究厂家的责任。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为何就可以免于责难?“审定委员会做为行业的权威和领头者,我们应该相信它,也只能相信它是公正的。除了他们没有谁有资格了。”廖耀平再次强调,“我们相信它是对的,也只能相信它是对的。”
黄庆则解释,农业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即使是通过审定合格的种子在其栽种得过程中也有出现问题可能,“高抗”只是高概率而不是百分百的抗病。“如果求全责备,动不动就追溯到种子身上,那以后谁还敢育种?谁还敢经营种子?到头来,受伤的还是农民。”黄表示。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相当多的地方在稻瘟病发生之后,专家进行的现场鉴定,仅仅是对稻瘟病的病级、发病率进行鉴定,并没有对种子进行鉴定,就将该灾害定性为“自然灾害”。这是否过于草率?至少农民植育荣认为有这个必要,“到底是种子品性有问题,还是品种搞乱了,我们实在没办法知道,只有专家才能告诉我们。”
廖耀平却不这样认为,他表示,如上述所言,品种通过审定,且在规定范围推广,则无法追究种子经营者责任,而在现场鉴定时,发生稻瘟病的品种是否是标识品种,“专家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
而在广东省种子管理站副站长罗森辉看来,对种子进行鉴定还有一些不可克服的技术性难题,在鉴定种子品性的四大指标(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中,能够进行复检的主要是纯度,种子已经种下许久,其他三个指标都不好再检。
另起炉灶?不太现实
另外一个广受质疑的现象是:通常,在大面积发生稻瘟病之后,负责进行现场鉴定的专家中,部分也正是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那么,这些专家是否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2003年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此,黄庆认为,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不能说是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专家相对品种而言是第三者,他们审定的也不止一个品种,而且他们没有与事件上的经济关系,身份完全合适”。
据了解,稻瘟病灾害性质评定是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相关人员是否会有规避责任而导致自然灾害评定的倾向?廖耀平认为绝不可能,“政府本身对大众是负责的,鉴定意见出来后,政府也会根据各方的意见进行综合处理。”
倘若农民不信任专家鉴定组,要另起炉灶,寻求第三方鉴定,是否可行?廖耀平认为没有必要,“如果按照种子的分子生物属性和基因图谱对种子再鉴定,不一定准确,也很麻烦。”而黄庆则从经济负担的角度分析,他认为,如果农民另外寻求鉴定,花费较大,“基因图谱鉴定是要花钱的,谁付鉴定费也是个问题。”
廖耀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完善种子的退出机制,一个品种在某个地方发生稻瘟病之后,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该品种退出该区域。然而,这种退出机制目前还未建立,是发生一次就要退出,还是要发生多次?轻度发病就要退出么?这些问题都得不到回答。例如,在怀集县永固镇,3年前就发生了稻瘟病,今年再次发作,并且是同一个品种,这说明当地的种子退出机制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在较难追究种子质量问题之下,廖耀平认为,对于农民的补偿,只能是政府落实或者寻找农业保险。但是,前者补偿标准低,后者基本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而种子经营者的补偿,只是“出于道义上的帮助”。“怎么说,农民都是弱势群体。”廖耀平叹了一口气。
3年前,白芒村发生稻瘟病之后,种子公司给予农民的补偿是每斤种子34元。以植育荣为代表的村民非常生气,他们拒绝去领取这笔补偿金。
植育荣这样计算:一亩地产量在800斤到1000斤,产值为600到800元,一般稻瘟病发作之后,最轻也是80%的产量失收,一亩地需要3.5斤种子,如果才补偿34元,根本就是杯水车薪,“我们认为,合理的补偿应该是50元到8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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