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2-1 18:04:28

种子销售者道出近几年种子出现问题农民索赔艰难的秘密

读者朋友,你一看到题目就觉得有些奇怪,可能你要问一纸错误判决,怎么会导致百万农民遭殃呢?下面以这起案件说起。
2002年,《种子法》颁布实施第一年,种子市场开放,全国各地种子企业,均开始到原来经营的市场以外的市场去开发新的大市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也与其他种子企业一样,到重庆市各区县来书面委托人代销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张某是其中接受书面委托代销的一人。张某夫妻俩与其他接受书面委托代销的人一样,原封不动的将该公司提供的种子销售给农民,向购种者出具由该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销售凭证》,并按该种子公司的要求填写销售登记档案,销售不完的全部退还该公司。张某门面上打该公司直销处的招牌,完全以该种子公司名义在经营销售,才卖出去5公斤(该新品种农民种了增产增收,很受农民欢迎),重庆市丰都县农业局以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新品种“金优725”是经过四川省审定通过的,未经重庆市同意,视为“未经审定”,按照经营“未经审定”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处罚,对张某个人作出“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种子,罚款一万元。
张某以是接受书面委托代销,张某不是经营销售种子的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处罚人为由,向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庭提交了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0002658《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种子销售凭证》,按该种子公司要求建立的《销售登记档案》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2004年3月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为了给丰都县农业局留面子,避开《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种子销售凭证》,仍然把张某当成经营销售主体,维持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丰农种案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在当时全国各地都影响大,认为《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不起作用了。从此以后,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要求种子企业给代销种子的人员出具《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种子销售凭证》了,执法的时候也不检查有没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了。
从这判决书下达以前,及2002年至2004年这几年间,各种子企业都要给下面的种子销售人员出具一年一度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农民购买的种子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给销售人员反映了,销售人员向委托单位打一个电话,委托单位马上就会派人前往现场作处理事宜,不须工商、农业等政府部门介入就能解决。在那一段时间,对于农民的投诉,政府有关部门首先是看有没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是不是按正规渠道进的货。有委托书的,有关部门通知委托单位前往处理。而且,当地那个种子销售人员自然成了当地农民的代理人,站在农民这一边找种子生产经营(委托)单位讨说法,要求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
律师答复:乡镇场上销售种子的人员持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与没有持《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是有区别的。代销是一种代理行为,委托人应对被委托人的行为事项负责,种子是委托人提供的,被委托人按照原封不动的销售给农民,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其种子经营销售行为的主体是委托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找经营主体(委托人)赔偿;没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的,就不是代销了,经营性质就是经销了,是经销的话,销售者就是经营销售主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先由销售者给消费者赔偿了,再由销售者依法找生产企业赔偿。
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比其它商品,一是销售者和购买者都无法凭直觉辩别真假,就是基层执法机关也无法凭直觉辩别真假(因此农业执法机关始终就在审定与未经审定做文章,为本部门小金库创收,如上述那案件;而农民又最喜欢购买外地来的产量高品质优的新品种,不喜欢购买所谓通过审定的品种即老品种,因为所谓经审定的品种(老品种)产量并不高),几乎没有听说哪里真正查出来个不是种子(用于食用或饲料的农作物)冒兖种子的,偶尔在报纸上看到的查出假种子的案例,其实大都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为了推广研究培育出来的高产优质新品种(每一个新品种都要申请到全国每个省市去审定的话,是要花很多很多钱和时间的,等审定完了就又是老品种了,很可能你还不知到什么叫审定,其实“审定”并不是对每一批种子质量的审定,而是对品种的名称审定,因此叫审定名),怕以“经营未经审定”被查处,把新品种装进所谓的已审品种的袋子里(把产量高的品种装进产量低的品种袋子里),如果被查出来说是“假冒”种子,处罚还要比“经营未经审定”还轻(“假冒”底线罚款2000元,经营“未经审定”底线罚款10000元)。种子的真假只有生产者和包装者才知道,销售人员根本就不知到。二是现在在各地市场上销售种子的,都是当地一些(农民)个体户,种子出现质量问题,完全是大面积减产或颗粒无收,他们根本就没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来赔偿。现在执法部门就以那案例为标准,把这一些当地(农民)个体户当作经营主体,这样执法又简单不复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先由销售者给消费者赔偿了,再由销售者依法找生产经营企业赔偿,当地(农民)个体户不赔偿,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就不赔偿。就这样,当地那个销售种子的(农民)个体户也不当农民代表,站在农民这一边去找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讨说法了。真正生产经营种子赚大钱,有实力的单位则在一边保持观望态度。保护农民的利益成了一句空话,最终是百万农民遭殃。
种子出现问题,农民索赔困难的秘密就在于法院不认《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现在有关部门不要《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把本来不知种子情况又没经济实力的当地个体户当作经营主体。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得知这一消息后,就以《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不作用为由,不给当地销售种子的个体户出具《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农民购买种子种到地里后发现种子出了问题,再象种子市场刚开放那几年一样去找卖种子的人,卖种子的人再去找上家,上家根本就不象原来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那样理采了,倒叫农民打官司。因没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农民打官司告状依法只能告当地那个销售种子而又不现实的那个销售种子的个体户。这样,农民就是把官司打了,没有执行的,兑不了现,保护农民的利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笔者从种子市场开放以来,一直都在乡镇场上从事种子销售,对这一情况特别清楚。从那个判决书下来后,种子企业与下面销售人员的关系与原来是一样的,进货渠道也相同,口头说的还是代销,销售不完的仍然是全部退还给公司,不同的就是不出具《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这样,种子企业在推广销售阶段,口头称是委托代销,种子出现问题由公司承担。但一旦种子真正出现问题,种子企业就打横钯,说下面销售人员是经销。种子销售人员事实上也就成了受害者。种子企业与下面销售人员相互推卸,不愿赔偿。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跑来跑去跑了几个回合,找不到门就摆了。眼下又要开始销售明年的水稻、玉米种子了。为了百万农民的利益真正能得到保障,建议有关部门注重《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明确持有《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的,委托单位是经营销售主体。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   孙开俊
联系电话1552 0181359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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