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2-13 15:54:45

修正当前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系统误差”

农作物品种在推向市场之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认定,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在世界其它一些国家里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游戏规则”。中国的品种审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阶段,在历史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一品种审定体系显然不能够满足市场和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以为玉米为例,以本人不十分精确的估计,每年通过国家和各省区域试验审定的品种不下一两百个,但是这其中真正能够在市场上有一定推广面积,获得市场认可的大约只有十分之一。这说明我们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定体系与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系统误差”。我们要修正这种“系统误差”,就要从这一系统存在的问题谈起。


首先,“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目的是什么。现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过关”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品种的产量表现上,这貌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是值得商榷的。政府的审查机构应该关注的是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执行,产品安全性的评价和风险防范。至于产品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应当由市场和客户来决定 - 这如同食品的营养和口味不应当是食品监督机构关注的重点一样;


第二,品种审定标准的设置。现在品种审定的标准设置过于集中在产量标准上面,即强调比“对照品种”的“增产幅度”,这是十分片面的。因为实际的生产是在千差万别的自然环境中,任何一个好品种或者“大品种”,它首先应该是广适性和抗逆性强的品种。一个品种在个别地区和高水肥条件下的“表演”与实际生产中的表现往往相去甚远。过于强调增产幅度会大大误导市场,在生产中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品种审定门槛的设定。现在的通行标准是在抗逆性过关的前提下,产量必须比对照品种增产6%或者8%以上。这是一个非常不切实际的标准。在产业发展的早期,因为当时的育种水品低下,这个增产标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今天,在单产水平普遍较高的情形下,这一标准显然已经过时。因为,随着整个行业育种技术水平的提升,依靠传统育种手段能够实现增产的幅度逐渐减少。如果我们维持原来的标准只会造成两个结果:1)产品区域试验中的“跑点”现象愈演愈烈,弄虚作假成为常态;2)育种目标盲目追求产量,抗性大大降低,为将来的实际生产带来灾难的隐患;


第四,审定区域的划分。现在的品种审定的区域都是以行政区划来划定的。它与农作物实际的生态区域有很大差异。一个省内的农作物种植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海拔高低、土壤气候等条件分为不同的生态区域,单一的行政区划和审查、审批,很难反映出市场的真正需求。在目前行政审批主导的市场准入体制下,如何尽可能科学结合两者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第五,区域试验的布点和数量的设计,更应当依据环境变异与统计误差的原理来设定。布点不合理或者试验点数太少则无法在统计学意义上反映出一个品种的真实表现情况,其审定也就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


第六,“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员”一般本身就是育种者,他们往往都有自己品种参加试验和审定。这样就很难从根本上避免评审结果向自家倾斜的问题。


现在,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对于品种审定趋之若鹜,其背后除了利益的原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免责”的盾牌 - 即“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市场上的表现即便有问题也可以因为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定而“免责”。如果这种心态成为我们行业的追求,这就与我国设立品种审定制度的根本目的恐怕就是背道而驰了。如果这一“潜规则”不改变,我们行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而品种审定的意义就失去了。


关于中国农作物品种行政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以一己之见,应该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同时,应当逐步试点建设和完善企业对于品种的负责制度。这在当前市场混乱和诚信缺失的产业发展现状的条件下,难度很大。但是正因为如此,其实施的意义也就更加重大;

2.       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重心应当是设定行业标准和产业规范,注重风险防范以及对于这些规范的监督执行。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的实施力度方面,不能够再现“上有政策,下游对策”套路。那样的话,既缺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又没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3.       在产品的评价的标准设定方面,既要考虑综合性状,又要突出特色产品(不仅仅是高产),使得产品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和最终用户的需求;

4.       优化和增加产品评价试验点数,使其更能符合自然生态区域的特点和统计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行政决策依据更就有科学性。


要想迅速发展中国的种业,建设强大的中国的种子产业体系,我们也必须从改革我国的品种试验和审定体系着手,修正它的“系统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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