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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田间现场鉴定与小区种植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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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种业
时间:
2012-2-2 09:04
标题:
田间现场鉴定与小区种植鉴定的区别
田间现场鉴定与小区种植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一、鉴定主体不同
。
田间现场鉴定的实施主体是田间现场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农业专家。小区种植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持有田间检验员证的种子检验员。
二、鉴定目的不同
。
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不是为了确定种子的真实性和品种纯度。小区种植鉴定的目的,一是鉴定种子样品的真实性与品种描述是否相符,即通过对田间小区内种植的被检样品的植株与标准样品的植株进行比较,并根据品种描述判断其品种真实性;二是鉴定种子样品纯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种子标签标注值的要求;不是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
三、鉴定作用不同
。
田间现场鉴定的作用,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为解决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争议提供因果关系和/或损失后果的依据。小区种植鉴定的作用,确定种子质量,为解决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争议提供原因依据。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四、鉴定方式不同
。
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只有一种,在农民种植的生产大田的当地当季的田间现场当时完成,不是根据不同的生长季节期间多次检查。小区种植鉴定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在当地同季(与大田生产同步种植)、当地异季(在温室或大棚内种植)或异地异季(如稻、玉米、棉花、西瓜等作物冬季在海南省,油菜等作物夏季在青海省)进行种植鉴定。在生长季节期间可以检查多次,但至少应在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充分、最明显的时期检查一次,以评价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五、鉴定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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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现场鉴定不与标准样品相比较,产地不能选择,不实行试验设计,不统一田间管理,依据单一时间观察点的观察数据计算鉴定结果。
小区种植鉴定,在鉴定品种真实性时,应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标准样品作对照为被检品种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现实描述;试验地选择前茬无同类作物和杂草、土壤均匀、肥力一致、良好的田块;小区设计应将被检样品与标准样品相邻点播或点栽种植,可随机设计和设重复;小区管理要保持品种的特征特性和品种的差异,只要求观察品种的特征特性不要求高产,不允许间苗补栽补种;在整个生长季节都可观察和记录,有些种在幼苗期就有可能鉴别出品种真实性和纯度,但成熟期(常规种)花期(杂交种)和食用器官成熟期(蔬菜种)是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明显的时期,必须进行鉴定;记载的数据用于结果判别时,原则上要求花期和成熟期相结合,并通常以花期为主;结果计算容许有误差。鉴定品种纯度进行田间操作时,土壤肥力均匀、前茬作物一致、栽培措施同一、同一试点、同一区组、同一项技术措施在同一天完成。不允许补栽补种。控制单一差异性。
六、依据不同
。
田间现场鉴定依据的规程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小区种植鉴定依据的规程是《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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