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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品种审定制度是振兴民族种业的重要举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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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 发表于 2015-8-18 09:5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取消品种审定制度是振兴民族种业的重要举措(转)


      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是老种子工作者,见证了30多年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历程,我们认为,农作物品种审定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高度市场化和现代种业发展已有相当基础的今天,如果再坚持品种审定制度,则弊多利少,将对我国现代种业的建设和振兴民族种业形成重大阻碍,必须果断予以消除。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种业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中央政府历来重视农作物种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种业发展政策,出台了种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使我国种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而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世界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2011年种子销售额达到104亿美元,超过中国当时6000多家种子企业销售额之和。然而,孟山都公司是从1982年开始从事种业的,距今只有30多年的时间。再看看我们的民族种业,国字号的中国种子公司,成立于1978年,早于孟山都公司4年;中国种业第一股合肥丰乐种业,成立于1984年,仅比孟山都公司晚2年;我国骨干种子公司不乏政府重大项目的扶持,不乏减免税收的政策支持,不乏“民族”种业的政策保护,不乏资本市场的货币供给,不乏广袤的市场需求。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有如此巨大的差距呢?无独有偶,我国全面推行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也是从1982年开始,僵硬的、不符合种业发展规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严重束缚了种子企业发展的自主权,是造成我国种业落后的主要原因。

      1、品种是种子公司的核心产品

      种子企业的主要使命是向农民提供优良的品种和优质的种子。品种和种子构成种子企业的产品链。品种是种子企业的核心产品,任何种子企业如果没有系列化品种,等待它的命运就是被迫退出种子市场,更谈不上发展。所以商业育种是种子企业的核心战略,决定着种子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掌握品种战略,实现自主创新是种业发展的重要内因

      一般自主育成一个主要农作物品种,需要5-10年时间,投资几百万乃至千万元。但任何品种都有缺陷,都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改良和更新换代,才能完善公司产品线,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不断提高农民满意度,才能维护农民对公司的品牌偏好。但种子企业所有这些重要的活动,都必须拥有自主产权,否则公司品种战略就是一句空话。可以想象,风靡全球的苹果手机,如果其生产商没有产品更新换代的自主权,苹果公司要获得今天巨大成功是万万不可能的。

      3、品种审定制度剥夺了种子企业品种开发的自主权

      20世纪60年代,部分省试行农作物品种审定。1982年5月22日,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届时品种审定制度在全国建立;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2000年12月7月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农作物品种审定由部(农业部)、省(市、自治区)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设立品种审定委员会,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种子企业等育成的应审品种,是否能够进入市场流通。这个过程一般需要3-4年。

      种子企业育成、改良的农作物品种,如果没有通过审定,就不能将其投入市场,那公司这十几年的时间(加上审定所需时间)便付之东流,上千万元的投入就打了水漂。更为要害的是种子企业品种战略的实现没有计划性保障。可以设想,事关种子企业命运的核心问题不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而是受制于人,由另外一个组织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而投票的背后可能体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博弈。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个企业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做大做强。作为一个世界级的农业和种业大国,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许多产业已跻身世界“列强”,尽管我们的种业出了一个世界级的袁隆平,而我们全国五、六千家的民族种子企业加起来的销售额竟然抵不过一个美国孟山都公司。民族种业竞争力如此脆弱,这不能说与我们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的自主权没有关系。

      4、品种审定的科学性存在严重的缺陷

      品种审定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经历了33年的风雨历程,在“废审”和“挺审”的激烈争辩中,在科学性方面暴露出不可长期视而不见的致命缺陷。可以用“井底选泳将”来比喻,大多数“冠军”和前“三甲”品种被农民抛弃的现象比比皆是。

      一是品种试验(品种审定的中间环节)方法不科学。品种的产量表现是其基因型与环境(栽培方法和生态条件)互作的结果,两者对产量的贡献几乎仲伯相当。现行品种试验方法,同一组试验基本上采用一种固定的栽培管理模式,不同品种对环境的个性要求没有被考虑,就像拖拉机与奔驰轿车在农田里或在公路上比赛,环境不同会得出不同的比赛结果一样。一个在特定区域、特定环境下表现优异的品种,放在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里去测试,极有可能在第一轮就被淘汰掉。这样的审定制度也只能推出一些同质化的品种。

      二是品种适宜推广区域的确定不科学。同一品种在不同的生态区域有不同的表现,如抗病性、抗逆性等。由于地貌、地理位置、光温水资源的不同,一个省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生态区,一个生态区可能有千万亩的范围。如某品种在一些生态区表现很好可以推广,而在其他相邻生态区表现不好(这种现象很常见),品种审定委员会就会机械地予以“枪毙”。这种以偏概全,剥夺种子企业对不同生态区有选择性推广(市场细分)的权利,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农民对品种多样性的需要格格不入。

      上述问题,单从技术方面来说,是容易解决的。但是,作为一个制度来说,又是无法解决的。如果允许过多的“特殊情况”,品种审定也就形同虚设了。

      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这么多无法解决的不科学问题,对品种评价产生错判或误判就在所难免了。

      5、品种审定制度是滋生“苍蝇”的温床

      由于品种决定着种子企业的命运,品种审定委员会不承担不当审定的责任(无限大的权利,无限小的责任),委员们掌握着品种审定的“生杀”大权,品种试验人员掌握着品种试验数据的“编报”大权,加上品种审定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存在诸多致命缺陷,久而久之,一些“聪明”的种子企业就“找到”了品种审定的最佳路径——“花钱买审定”。正如许多企业老板的无奈——如果你不去“打点”品种试验基地上的试验员(全国数以万计)和品种审定委员(全国数以千计),你的品种通过审定的概率几乎为零。由于“劣币逐良币”的放大效应,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一年的“打点”费达数亿元之巨,是一个典型的(品种审定)制度性腐败,同时也形成了一条根深蒂固、隐藏无形的利益链。

      6、品种审定成为无良种子企业缺陷品种免责的护身符

      由于农作物品种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其最终消费者又是正确选择品种能力不足的农民,两者交集,种子纠纷时常发生,其中不乏引起农民聚众上访的重大事件,如之前在安徽发生的“袁隆平超级稻”严重减产事件等。由品种缺陷造成的损失往往都很大,一般种子企业难以承担,他们就借助品种审定这根“稻草”来推脱责任,而品种审定委员会又不承担不当审定的责任,进而引发出不“稳定”因素,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7、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让种子企业成为品种自主研发主体和品种缺陷的责任主体

      既然品种审定制度广为诟病,根据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大刀阔斧压缩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心,又适逢《种子法》修订的机遇,是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时候了。关键是痛下决心,倾听各方诉求,排除狭隘利益集团阻力,在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果断取消现行品种审定制度,采用世界通行的“品种登记”制度,重点审查与品种权相关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市场上重点关注产品“标签”的真实性,真正把品种研究和开发的自主权还给企业,同时让种子企业成为品种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取消审定制的同时,要警惕有关管理部门把“品种登记”搞成变相“品种审定”,使品种审定改革流于形式,功亏一篑。

      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此次种子法修改,加大了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品种同质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由于确定了种子企业品种缺陷的责任主体,其内生的自律性就会强化,人们担忧的品种数量失控和种子案件数量失控的问题也必将逐步得以化解。

      8、没有强大的民族种业,就没有长久的国家粮食安全

      我国改革开放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跃为G2,粮食产量已经突破10000亿斤,温饱问题已经解决,这些成功靠的就是开放市场与保护竞争。 美国孟山都公司也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富”可敌国。但在30多年品种审定制度监管下,我国的民族种业却没有同步提升,依然脆弱,这本身就是一个潜在的威胁。没有强大的民族种业的支撑,没有与世界级种子企业比肩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的粮食安全就没有长久保障。如果继续坚持束缚种子企业自主发展的品种审定制度,市场法则就会继续失灵,种子企业的发展就依然迈不开步伐,等待我们的只能是继续落后,民族种业安全的威胁就会继续存在。我们有着农业改革引领国家经济建设全面改革的光辉历史,也有着世界杂交稻之父袁隆平的巨大成功,如果时代呼唤出果断打破影响种业发展的制度性束缚,再过10年,相信我国种业一定会向30多年前那场农业大改革那样,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中国民族种业就会令世人刮目相看。

      作者简介:仲鸣,高级农艺师。曾任某省种子管理总站站长,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参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持的《种子法》调研与讨论,参与《种子法》相关配套规章的起草与讨论。

      (这是今年4月上载过的文章。有人在微信圈发布假消息,称此文是被篡改过和擅自发表的。现在重新上载“中国玉米博客”。以我对本文作者的了解,他是光明磊落和坚持原则的人,曾经帮助我分析种业形势,阻止了我在原则问题上的让步举动。实践证明,作者是对的,多数种子管理干部和大多数企业负责人都要求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我们要冷静思考,可以正面讨论任何问题,但不要搅混水,更不要搬弄是非。- 老张)

      转自张世煌先生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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