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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创新 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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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 发表于 2015-8-14 16:4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 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仲 鸣


2013年2月22日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

     发展现代种业,做大做强民族种业,是现阶段种子工作的中心任务。我们的目标是合种子工作实际,立足国情,坚持改革创新,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世界种业巨头孟山都公司,2011年种子销售额达到104亿美元,超过中国所有种子企业的销售额之和。然而,孟山都公司从事种业是从1982年开始的,距今只有30年时间。看看我们的国字号企业中种集团公司,成立于1978年,距今已有35年;中国种业第一股合肥丰乐种业,成立于1984年,仅比孟山都晚2年。我国骨干种子公司不乏政府重大项目扶持,不乏减免税收的政策支持,不乏“民族”种业的政策保护,不乏资本市场的货币供给,不乏广袤的市场需求。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种业与发达国家种业有着如此天壤之别的差距呢?什么时候才能看到我们的种业航母呢?应当引起我们深思。

     一、影响种业做大做强内在因素剖析

     品种是种业公司的核心技术结晶,种子是种业公司的核心产品。任何种子公司,如果没有品种,就没有种子,它就一事无成。

     1.“管制”思维下的品种审定制度卡住了种子公司战略实现自主权。通常,种子公司的使命是向农民提供优良品种和优质种子。品种和种子构成公司的主要产品。产品线战略是公司的核心战略,决定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通常,公司产品线战略要从公司使命、市场需求、品种资源、技术力量、研发能力、技术路线等环节去实现。一般需要十年左右时间才有可能培育出一个稳定的品种。世俗观点认为种子公司为农民负责的自律性不可靠,需要政府为农民把住品种关,于是出台了严厉的品种审定制度,这个过程要3-4年。所以公司研制出来的品种只是半成品,公司没有权利投入市场。如果没有通过品种审定,这十几年的时间将付之东流,更为要害的是公司战略的实现没有计划性保障。可以设想,事关公司命运的核心问题不是由企业自主决定,而是受制于人,这样的公司还怎么能够做大做强呢。

     2、品种审定扼住了公司产品更新换代的喉咙。任何品种都有缺陷,都需要不断地更新换代,以守住已有的市场和扩大企业的市场可识别性。正像风靡全球的苹果手机那样,不停的更新换代,公司的地盘才得以稳固和扩展。但是,种子公司没有产品更新换代的自主权,甚至基因位点有2个不同,就成它物了,就得再过品种审定这一关,能不能过关不是种子公司能够决定的。

     俗话说,等死不如闯祸。以上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的乱象,就连上市公司也概莫能外。

     3、低层次的品种保护使种子公司不愿意创新。既然品种对于种业公司如此重要,按理说公司应当不惜血本去研发新品种。但看看我们的公司,有几个是这样做的。

     育成一个新品种,如果从头开始,多则十几年,少也要十年,投资上千万。成本不可谓不高。但我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层次非常低(UPOV 1978年文本),竞争对手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你多年的心血无偿拿走,只需稍加改动就属于他的了,然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就轻而易举地就成了更高的巨人。这足以使原创企业血本无归,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久而久之,大家都聪明起来,都不去花大价钱搞材料创新,难免出现造船不如买船,买船不如租船,租船不如借船,借船不如盗船的荒谬逻辑。大家都在搞修修补补,同质化就出来了,竞争力就迅速滑坡。

     有人感叹,我国引以为豪的杂交水稻育种,曾几何时,也难敌成立才20年的美国水稻科技公司了(刘石种业西行-五)。

     事实表明,这种保护制度,保护了落后,遏制了创新,将危及我国种业的长治久安。

     4、只要有意愿,谁都可以造种子。种子是种业公司的产品,是种子公司圈钱的武器,有了种子就可以上市场圈钱。现行的种子生产商资质门槛太低,造成种子生产商泛滥。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必需消耗品,没有价格弹性。生产商多了,供给源就多,供大于求就在所难免,如我国玉米种子已经几连冠供二求一了。

     社会学研究认为,环境决定秩序。在这样的供求环境里,很难维持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我们这里就好像一个大的建设工地的环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就家常便饭了。但如果我们去了新加坡,去了欧美,也鲜见有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的了。种子市场环境和秩序也是如此。

     5、品种审定的科学性问题不可回避。品种审定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历经30年,为我国品种管理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就技术而言还存在许多不科学的问题,应当正确看待。

     一是产量表现与适宜的栽培方法匹配问题。众所周知,品种产量表现是基因型与环境(栽培方法和生态条件)互作的结果,两者对产量的贡献几乎仲伯相当。现行品种试验制度,同一组试验基本上采用一种固定的栽培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品种对环境的个性要求,这样的产量表现只是品种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特殊结果,不能说明品种在适宜环境条件下的产量潜力。

     二是品种抗病性与接种体对应的问题。品种的抗病性是品种抵抗有害生物侵染为害的能力。影响品种抗病性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生育期、密度、体内碳氮代谢水平、敏感期天气条件和有害生物的生物型群等。生育期因生态区不同而有所变化,密度和碳氮代谢水平受人为影响,生物型群因生态区不同而异。所以同一品种在不同生态区以及不同的栽培条件,其抗病性会有所差异。现在的品种抗病性鉴定,采用来自不同生态区的不同生物型群的混合菌种作为接种体,易掩盖品种在不同生态区的真实抗病性,有以偏概全之嫌,同时剥夺了公司对不同生态区选择性推广品种(市场细分)的权利。

     以上两个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品种能否通过审定的命运。但这里的确有许多不科学的因素,难免对品种评价产生错判或误判。

     二、坚持改革创新,做大做强种业

     1、严格品种权保护。根本上是保护育种者的品种创新积极性,这是首要的、根本的、治本的。关于育种者的权利可以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第14条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这一条做到了,育种者和种子公司育种研发的创新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品种的同质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企业间的竞争就被引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正确轨道上来了。

     2、实行品种登记制。根本上是还种子公司以品种研发的自主权,使企业的生命线掌握在自己手里。有了这一条,种子公司的产品线战略才能得以自主实现。

     品种登记条件的设定,应当以安全、便捷为原则,让育种者有相当的自主权,可以规划自己的产品线。

     也许大家会担心,这样一来,登记的品种会不会多起来,会不会更乱。其实,只要严格实行品种权保护,依赖性派生品种和同质化品种的数量就会大大减少,品种的数量自然也会大大减少,这是毋庸置疑的。

     实行登记制,加上种子标签管理制度的约束,种子生产商的品种介绍必须表里如一,否则就得承担巨额的违法成本。有了真实的品种介绍,农民就可以踏实地选择种子了。

     实行登记制,并不是把过去建设的品种试验体系和机构一脚踢开。恰恰相反,品种登记同样需要官方试验和评价,这些基地和机构可以成为品种登记试验的基地和机构发挥作用,只是改变了品种管理的条件和程序,即条件减少,程序简单,仅此而已。

     3、提高生产商门槛。根本上是对种子市场秩序正本清源,保证种子生产源头不被“污染”,使种子生产商成为名符其实的产品(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

     首先,拥有品种权是种子生产商的首要条件。现在一个品种权可以许可给很多家公司去生产,很多家种子公司去争相生产同一个品种,这才是种子生产商多的主要原因。一个品种只有一个品种权,就是转让,不像生产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很多家,而只能转让给一家。有了这一条,种子生产商的数量自然就会大幅度减少,也就容易实现正本清源了。

     二是大幅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门槛。小宗作物种子生产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大宗作物种子生产商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两杂(玉米水稻)种子生产商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应当与其生产的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固定资产应该是自有。

     有了这两条,种子生产商源头的问题就基本上解决了。同时取消种子经营许可,将种子生产许可与种子生产商资质统一起来。

     4、实行种子认证制度。根本上是保证商品种子生产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种子未经认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从而可在源头上控制种子市场秩序。

     农业部对种子认证已经进行了长达10年之久的试点和试验,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覆盖多种农作物,技术上基本成熟,加上以上三条措施,现有的种子管理队伍是基本可以胜任的。考虑到成本,可以抓大放小,目前可以统一规定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认证,各省、市、自治区有权增加1-2个认证农作物。

     三、抓住种子法修订机遇,立法突破,依法治种

     种子法修订对于做大做强民族种业来说,这是千载难逢的绝好机遇,一定要抓住、抓好。

     1、严格品种权保护。在种子法修订时,参照UPOV1991年文本中有关育种者权利的内容,写进种子法里,作为我国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由于种子法是国内法,与是否加入UPOV1991年文本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冲击我国民族种业的基础。即使有点冲击,也应当辩证地看待,与狼共舞,打开窗子才能呼吸到新鲜空气。

     2、正本清源,立法突破。实行品种登记制、提高种子生产商资质门槛、实行种子认证,这三条关乎种子源头,关乎种子市场秩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解决,从立法上突破。一旦立法突破,依法治种才能显现强大的威力。

     3、加大违法成本。这一条非常重要,就像酒驾入刑,会立竿见影的。凡是访问过美国种业的人都知道,美国种子公司有意违法者甚少,究其原因,违法成本难以承受是重要原因。正像他们所说:不是不违法,而是不敢违法。

     4、解放思想,不进则退。种子管理模式历来争议很大,这不足为怪。我们即不能摒弃“中国特色”,但也绝不能死死抱住“中国特色”。没有30年前邓小平力排众议,与时俱进,推行改革,就没有我们中国今天的繁荣昌盛,这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种业之殇基本上诊断清楚了,应该到了要下决心改革的时候了。正如《康熙王朝》中康熙所言:关键话一句误一事,关键事一事误一生。我们的职责关乎种业兴衰。

     改革才能除弊,创新才有未来。只要方向正确,方法适当,奋斗20年,我国种业必将迎来柳暗花明,种业航母将举目可望。

     由于角度不同,加上阅历浅显,偏颇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转自:张世煌先生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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