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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国情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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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4-14 10:30:53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立符合国情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
许 勇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

    摘要:振兴我国蔬菜民族种业应与社会事业单位和蔬菜科研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优惠配套的政策,将我国各级科研单位的蔬菜育种人才及资源开笼放虎,通过股权、期股、分红等各种方式真正实现育种创新要素——育种家、育种材料、技术、资金、政策汇集并整合于企业,真正改变目前“产、学、研”相结合的松散组织形式,重组并建立一批符合国情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

    我国种业的重要性以及振兴种业的紧迫性已经得到上至中央政府下到普通百姓的高度认知,如何根据我国种业的现实以及现有育种科研体制的现状,并结合今后的科研体制改革,制定出适合国情的种业振兴改革发展路线图,特别是选择改革的切入点,迅速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尚无一个统揽全局的全面方案及实施细则。本文仅作为一家之言,希望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并参与讨论,共同为我国蔬菜民族种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笔者试图在阐述我国蔬菜种业的基本特征与特殊性的基础上,参考并分析各方对我国蔬菜种业改革发展意见,提出我国蔬菜种业振兴的基本路线图。

    振兴我国蔬菜民族种业应与社会事业单位和蔬菜科研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制定优惠配套的政策,将我国各级科研单位的蔬菜育种人才及资源开笼放虎,通过股权、期股、分红等各种方式真正实现育种创新要素——育种家、育种材料、技术、资金、政策汇集并整合于企业,真正改变目前“产、学、研”相结合的松散组织形式,重组并建立一批符合国情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通过对现有国家蔬菜公益性研究机构的精简、分流以及研究方向的重新定位,构建我国公益性的蔬菜育种技术创新共享平台,为企业的技术研发和良种创制与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与此同时,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应主要通过加强自身的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市场营销与企业管理,并在国家配套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扶持下,快速成长为所有制明确、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营销竞争力高、具备抗击跨国公司冲击实力的蔬菜种业民族企业,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以带动民族蔬菜种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1 蔬菜种业的基本特征和特殊性

    2009年我国蔬菜与瓜类的播种面积突破1 958.01万hm2(2.94亿亩),超过全国种植面积的11 %(全国耕地面积18.257 4亿亩),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77 %。蔬菜总产值逾7 400亿元,占种植业总产值的30 %以上,仅次于粮食作物。蔬菜产业对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额超过570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13.8 %,现金收入在种植业中排第一。我国从事蔬菜生产的约9 000万人,从事加工、贮运、保鲜和销售等蔬菜采后服务的约8 000万人,是全国单一产业从业人员最多的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按每667 m2种子成本占产值的2 %~3 %即平均40元估算,我国蔬菜种业产值近12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种子成本占种植业产值的比重平均为6 %,若按此(每667 m2 120元)计算,我国蔬菜种业产值可达360亿元人民币,其上升空间巨大。蔬菜种业是最早开放的种业市场,同时是目前利润率最大的种业产业,我国已成为国际种苗公司竞争的舞台,对民族种业冲击最大,因而提高民族种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势在必行。

    蔬菜种业与大田作物如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相比,除具有种子行业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特殊性。

    ① 蔬菜涉及的作物种类多,尽管有几大主要蔬菜作物,但小作物也常有大作为。

    ② 蔬菜栽培茬口与栽培形式多样,各地气候及消费习惯不同,决定了蔬菜品种极其繁多。

    ③ 蔬菜品种选育目标多样,产量绝非唯一或主要指标,要求育种者经验丰富。

    ④ 蔬菜品种更新换代快,市场变化无常,营销机制要求十分灵活。

    ⑤ 蔬菜种业的利润率高,但大部分单一蔬菜作物的种子产业规模有限。

    ⑥ 蔬菜种业仿育盗育品种现象普遍,假冒风险相对较小,知识产权保护难。

    ⑦ 蔬菜品种前期示范孵化工作量大,品种真正价值较难准确判断。

    种类多、单一产品规模小、局限性强、变化快等蔬菜种业具有的基本特征,要求蔬菜种业公司不仅要有针对不同类型品种的研发团队与营销队伍,而且要求公司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快速做出正确的决策。蔬菜种子适合中小公司经营,从跨国公司经营蔬菜种业的经验来看,完全以资本的形式购买蔬菜研发公司往往是不成功的或者是达不到资本预期的。瑞士先正达公司与美国圣尼斯公司于20世纪末在韩国曾大量收购蔬菜研发公司,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欧洲以家族企业成长的蔬菜公司依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目前也出现了以蔬菜为主体的欧洲种子公司并入跨国公司的案例,但如果仍以大田作物的营销方式来管理蔬菜种业公司,将会重蹈覆辙。

    综上分析,第一,完全靠资本运作组建的庞大经营团队可能不会成就一个成功的蔬菜种业公司,即使是跨国公司依然需要将蔬菜种业以单一蔬菜作物或作物种类为单元,构建一个由育种家为核心,紧密联系市场,快速反应的研发、生产、营销队伍。第二,蔬菜种业公司以收买品种权方式经营蔬菜种业也是难以为继的,相反,在大田作物种业中可能会成功取得企业发展的第一桶金,但长久发展也是难以支撑的。第三,育种家在蔬菜种业中的作用要高于在大田作物种业中的作用,即使在跨国公司采用流程式方式育种,但育种家的作用以及育种材料的累积效应要大大高于资本、市场营销的重要性。蔬菜种业企业保持稳定的一流育种家队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创新要素。

    2 目前我国蔬菜种业研发主体面临的困境

    2.1 种子企业概况

    2000年《种子法》颁布以后,进入种子行业的门槛降低,市场化程度提高,竞争实体的数量急剧增加,由过去2 700家公司发展到目前的16万家,从事种子研发、生产的单位有7 000多家,种子零售商超过10万家。2008年全国原有省市县三级“三位一体”的种子公司分离,但并未大量减少种子公司的数量,只是从法律上理清了原有行政与市场化经营的关系。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持证种子企业多达8 700家左右,而注册资本在3 000万元以上的只有200多家。我国种业的聚集程度不高,而美国约有1 100家种子公司,前20家种子公司几乎垄断了全美70 %的市场。2003年农业部开始在全国评定种业五十强,目前有将近27家企业被淘汰出局,还有23家仍然保持在50强名单里,但排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种业界所谓的“大企业”其实都没有在市场上确立真正的领导地位。值得深思的是,在现有的种业五十强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蔬菜种业企业,蔬菜种子的销售只占很少的份额。这说明蔬菜种业不仅不适合资本重组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说明中国种业“大企业”还未掌握科技含量相对较高、变化相对较快、规模相对较小的蔬菜种业的管理规律。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调查,目前全国450多家科研院所创办了3 000多家种子公司,科研单位培育出88 %的商业品种。而在美国95 %的品种出自种子企业,企业工厂化育种大大提高了育种水平和效率。我国中央、省、地区(市)各级农科院的蔬菜研究所或园艺研究所60 %~80 %的科研以育种为主,并成立了研究院所所属的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蔬菜种子企业,开展良种开发。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些企业曾经成为农业科研系统产业开发的学习榜样,但经过改组后股份公司的产业规模不仅未做大,甚至曾经出现过产业规模急剧下滑的局面。

    2.2 蔬菜种业研发主体的构成与创新要素

    从国内现有蔬菜主栽品种的调查情况来看,其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主体。一是来源于中央、省、地区(市)各级农科院的蔬菜研究所或园艺研究所(包括部分大学育种单位),大体占品种来源的70 %~80 %,但大部分品种的种子并不完全由育种单位生产经销,其中热销品种的种子60 %以上由民营种子公司生产与营销。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内蔬菜良种的原始研发主体还得依靠各级农业科研院所或院校。目前我国蔬菜种业销售额排名前列的国内企业,尽管与国外企业的规模有一定差距,但科研院所企业依然在我国蔬菜种业的种子量及市场占有率中占据主导地位。二是来源于已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蔬菜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始人与原有的研发单位或掌握育种和营销核心的单位有着或多或少的历史渊源。他们多数通过原有的产品或者营销渠道完成原始积累,近些年逐步开始选育新品种,大约占蔬菜新品种的10 %~15 %。这些企业在育种材料、育种家人才与素质、育种条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尽管会在个别作物或品种类型上出现某些突破性的进展甚至垄断部分市场,但从整体上来看,如让其自由发展,则很难在今后一二十年内成为蔬菜品种研发的主力军。三是来源于国外公司,其种子量不超过主要蔬菜种类种子总量的10 %,但利润相对较高。毋庸讳言,我国一些蔬菜种类的种子市场已经被国外公司所垄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类作物,如春夏大白菜、春白萝卜、耐贮运番茄、樱桃番茄、彩椒及方形甜椒、水果黄瓜、长季节茄子、冬温室西葫芦、胡萝卜、洋葱等,这些品种大体上在以前我国蔬菜育种中长期未得到重视,由于市场变化其消费量增加,而导致种子缺乏。而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国内尚无合适的品种来应对国外的冲击,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现有的育种创新科研体系尚未对此拿出一个可以抗衡的研发路线图,这就是现有科研体制所具有的局限性。国外公司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高科技、严格的管理体系、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而且正逐步实现人才与育种材料的本地化、经销方式的中国化。全球前十位的蔬菜种苗公司均制定了抢占中国市场的长期投资计划,我国蔬菜种子市场已面临多国种业企业的分割,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民族种业将受到致命打击。

    目前依然承担着我国蔬菜种业研发主体的各级农科院所蔬菜育种单位(包括其下属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公司),尽管在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中其经营方式出现过多次大的变革,但依然发挥着我国蔬菜新品种培育与良种开发主力军的作用,拥有蔬菜种业许多重要或者不可缺少的创新要素。

    ① 拥有一大批成熟的育种家。蔬菜种业最早进入市场化,因而磨练出一批熟悉市场、专业素质高的育种家队伍,已成功实现了人才交接,他们正处于成为育种家的黄金年龄,缺少的是施展才华的舞台。

    ② 积累了一批宝贵的育种材料。如果说20世纪中国蔬菜品种主要来源于我国原有育种材料与新引进国门材料的杂交后代,那么目前积累的大多数是国内创新和在国际范围内筛选到的材料,将是今后育种的基础。

    ③ 初步掌握了蔬菜种业营销管理的模式。各级农科院所蔬菜育种单位及其下属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公司从成长的一开始就自觉不自觉地参与了与国外种业企业的竞争,在竞争中也学习到了国外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其实施的难点主要是体制与机制带来的限制。

    2.3 蔬菜种业研发主体面临的困境

    各级农科院所蔬菜育种单位(包括其下属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公司)在目前体制下究竟存在哪些困惑,处于何种困境呢?

    2.3.1 “双重利益”怪圈决定了蔬菜科研院所企业不可能做大做强 按照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的要求,其成果应无偿提供给社会,且应及时透明地对外公开。而我国一些率先改革的科研院所已经将其下属的企业转化为市场主体,面临的是市场行为的排他性和利益最大化,与公益性要求严重对立。这种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决定了科研院所企业不可能做大做强,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同时民营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科研院所的品种或品种权,出现所谓品种权“天价”转让的新闻,似乎找到了“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实际上是在削减目前企业开展原始创新的决心、时机与投入。

    2 .3.2 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管理机制制约了蔬菜科研院所企业的快速发展 尽管科研院所企业在运行机制上做过各种尝试与改进,但其管理人员的主体与身份依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现有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管理机制不适合企业发展,如定编定岗限制了人员流动,以论文、成果为主的人员考核晋升制度背离了企业的宗旨等。同时,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无法保证企业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其产权的所有者权益不清。

    2.3.3 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将扯断蔬菜科研院所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 目前开展的科研单位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已经开始将科研院所企业种子营销创收及无形资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不仅有可能减少科研单位财政预算以及育种研发人员的收入,从而挫伤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企业持续发展与投入计划也将受到限制,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将受到威胁。

    2.3.4 “一刀切”的农业公益性单位改革将使蔬菜科研院所企业的创新源泉衰竭 目前农业科研单位公益性定位与改革箭在弦上。尽管公益性改革可分为三大类,其性质各有不同,但农业科研院所中可以作为物化产品并转化为利润的成果以及能真正盈利的研究所并不多。“一刀切”将农业科研院所定位为一类公益性科研单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已经在某些省市实行,其实际运行的结果表明,定位为一类公益性的农业科研院所的企业严重萎缩,其科研干部依然从事育种研究,但成果并未很好地转化,蔬菜科研院所对外影响力在降低,最终科研院所企业必然走向衰败,结果是创新要素的严重损失与“国有资产”的彻底流失,这也正是国外种业公司网罗人才的最好时机,已经在多个省市蔬菜农业科研院所的改革中上演着。

    3 实现我国蔬菜种业创新要素重组需要打破的框架

    以企业为研发的主体,将创新要素汇聚整合到企业已经是整个社会对种业创新主体的基本共识,如何实现创新要素的重组,特别是怎样认识和尊重蔬菜种业的特殊性,目前社会各界存在着几个思想误区或者是需要打破的思想禁锢和政策框架。

    误区之一: 现有科研院所蔬菜种业企业做不大主要是由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基础性研究不够,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就能抗击国外企业的冲击。尽管我国蔬菜种业已经受到国外公司的严重冲击,但客观地分析,我国蔬菜品种研发的技术水平应处于世界较为先进的国家之列,某些作物的单向技术还处于世界前列。产业需求的是最适宜市场的技术或产品,并不一定是最先进的技术,有些技术或产品未得到市场认可,并不是因为技术落后,而是市场时机不对或推广不对路。我国蔬菜种业在技术方面可能主要不是技术问题,其主要瓶颈在于:蔬菜良种作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商品,其市场行为的技术研发主体缺失,导致蔬菜种业整个产业链的技术不够完整,研发投入偏向单向技术,而某些中下游技术会导致“短板”效应,加强技术研发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理顺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技术与产品的市场到位率与有效性,即只有在具备完善的市场化机制的技术研发主体内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才能保障投入与技术的有效性。否则,就是缘木求鱼,浪费国家投入。

    误区之二: 人为将蔬菜种业分为技术研发品种培育与良种推广开发两个阶段,即科研单位技术研发育成品种后,不进入推广销售,转让给企业做开发,这样既可保证科研单位的公益性,又可让企业得到高科技的产品从而壮大企业。上述思路看起来似乎符合目前形势需求,其实忽视了种业研发的基本现实,特别是蔬菜种业的基本特征,那就是育种的产品即新品种创制过程是来源于市场,同时在市场中实现的过程,是一个全产业链创新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不同部门与人员合作才能够完成,我们不提倡由育种家“一通到底”的小作坊式开发,跨国公司也是采用分段式工厂化作业来提高产品开发链的效率。但是,新产品的创制者与使用者的利益仅仅通过转让形式,而不是有效捆绑在一起,就不可能极大地刺激新产品的不竭创新。新品种的转让,仅仅是企业创新的一种补充(实际上在发达国家一直在实行,跨国种苗公司在国内也有品种收购的行为),但不能成为整个蔬菜种业创新的一种模式或改革的方向。这种改革方向可能会出现短时间的“繁荣”,但长期下去将会使科研单位创新源泉“枯竭”,而使企业丧失创新的大好时机。同时,新一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已经开始模糊基础性研究与产品研制之间的界限,并可以直接应用于提升市场竞争力。比如:新一代基因组测序技术可以直接为品种研发提供新的分子标记与新的基因。几大跨国种苗公司在蔬菜基础性研发的投入与技术水平大大高于全球最先进的公立研究机构,如果我国实行两层皮的种业新产品创制的研发体制,国内蔬菜种业企业将更不可能成为跨国蔬菜种苗公司的对手。

    误区之三: 将政府的研发投入从以科研单位为主转向以民营蔬菜企业为主,将可以提升我国民族种业企业的竞争力。中小民营企业是我国蔬菜种业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蔬菜产业大国,生态环境、栽培方式多样,在今后几十年我国的蔬菜种业也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垄断在几个种业公司手上,中小型民营公司将在我国蔬菜种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按照目前民营种业公司的基本素质与特征及今后可能发展的定位来看,完全依靠目前的民营蔬菜企业来提升我国民族种业企业的竞争力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面对新一代生物技术所带来的育种效率的大幅度提高,我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状况将会更加困难,部分企业可能将依附于国外种苗公司为其制种或代理,在“狭缝”中生存。

    误区之四: 将各级农业科研院所的蔬菜育种单位纳入公益性农业研究事业单位管理,保障其研发经费,就能有效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种业发展。美国公益性的农业研发机构USDA-ARS,仅有2 000多名研发人员与8 000多名雇员,按照产业布局分布在全国主产区,避免了重复研究。以西瓜育种为例,全美仅有4位公立西瓜育种科学家,各有分工,重点开展的是西瓜资源繁育保存、难以突破的抗病虫(逆)与高功能活性物质资源的筛选以及分子育种技术的研究,并未涉及新品种的研发。而我国仅在省级农科院从事西瓜育种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人员就不少于50名,全国至少达到200人。在尚未系统理顺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蔬菜科研单位的功能与定位的情况下,实现财政全额支付并不能提高研发效率,且也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科研单位不参与市场化竞争,并不等于就体现了公益性。是否具有公益性的关键要看其研究活动是否不为任何商业活动服务,是否服务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研究乃至商业研究。很显然,目前我国蔬菜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需要作巨大的调整,人员分流势在必行,且人员素质也要有较大的提升。同时,蔬菜育种科研单位如由财政包养,而研究可能无法直接与市场对接,不仅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大锅饭”,且易导致活力与影响力下降,这已在某些省份的农业科研院所改革中得到表现。

    误区之五: 将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蔬菜育种单位及其下属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公司的创新要素如育种家、育种材料分流出去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现有的蔬菜育种单位的企业创收主要为弥补科研单位事业经费的不足,同时也提高了单位职工以及育种家收入,其直接收入依然在单位内循环,其间接效果是为社会服务,为农民增收。这部分“无形资产”投资收益在原有体制下并未实现最大化。如果改革出现偏差,其结果之一是一些育种者与育种材料流向跨国种业公司,这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国家主体应该关心的是国家的“无形资产”是否为国家财政带来税收,以及为整个社会带来收益。创新要素如育种家、育种材料分流到新的创新主体,实现更大化收益并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技术的创新者本身本来就应该得到更大的收益,不管他是在科研院所内还是在企业中,关键看他是否为社会带来了值得为他奖励的效益。相关政策已经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权激励改革方案中得到了体现,不需要再做政策的突破。至于这些“无形资产”分流到新的创新主体中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股权等各种方式明确,这样才能保证国有“无形资产”通过市场方式真正创造最大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

    4 开笼放虎,整合创新要素,制定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路线图

    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完全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蔬菜种业发展以及科研体制上的做法,可能并不能取得良好实效,相反可能会扼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自己创出的好路子,尽管目前这些路子还存在许多问题。全盘否定过去科研院所市场化改革,既不符合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是对未来发展缺乏信心的表现,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局面,同时照搬还可能会禁锢创新的思路,我们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全新的思路来全面审视走过的路。目前,迫切需要在过去科研院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定位与实现途径,规范科研事业单位与科研型企业间的所有制关系,这样才有可能走出一条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新路子。

    4.1 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现代企业路线图

    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将各级农业科研院所的蔬菜育种单位及其下属全民所有制或股份制公司的育种创新要素,有步骤、主动地分流出去,开笼放虎,真正做到以育种家为核心,以资本和“知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在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中整合创新要素,在国家配套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扶持下,快速成长为所有制明确、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营销竞争力高、具备抗击跨国公司冲击的新型蔬菜种业企业,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这一路线图正是培育和振兴中国蔬菜民族种业的最佳选择。

    4.2 实现“路线图”的措施

    要实现上述路线图,关键是如何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有力的政策保障:① 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蔬菜育种单位的创新要素特别是育种家主动地、有步骤地分流出去;② 改革后的公益性科研单位在新型企业中的利益、地位与作用,以及育种家在新型企业中的身份与地位得到保障;③ 新型企业有效培植创新要素,特别是培养新一代育种家。要做到上述保障需要制定并实施以下措施。

    4.2.1 设计蔬菜种业新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对中央及省市一级蔬菜育种科研机构的企业进行剥离改组,将种业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蔬菜育种科研机构法人作为已有产品所有者以股份形式参与公司的投资(目前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可以不是绝对大股东),原有科研单位人员重点是育种家作为股东参与投资,原企业经营者以及部分社会资本(比如民营企业、国有大企业)参与投资。新型企业完全摆脱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招聘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育种家仅作为股东与研发人员,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新型企业需要逐步建立自己的创新团队。对于地区县市以下的农业育种单位,除部分有特色有实力的单位外,在向种业企业分流的基础上,应与政府农业行政推广单位融合,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成为农业实用技术研发与公益性推广的主体,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农业厅局等)侧重于政策制定与行政执法监督,不再作为技术与品种推广的主体,而只是进行业务指导,这样既解决了原有农业厅局的推广系统无技术来源的问题,又可防止出现新一轮行政与科技力量的互肘。

    4.2.2 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育种家在新型企业中的地位与利益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美国蔬菜品种研发主要靠公益性机构,部分一流育种家转入私有企业或育种家创业加快了美国蔬菜种苗企业的发展,80年代以后出现的化工、石油、制药等外来资本的进入与收购重组才出现目前的“庞然大物”。欧洲种业公司大多是家族式的企业,其创办人本身就是育种家或种子经销商。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理念与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人才流动的根本机制,而在目前我国国情下,通过优惠政策保障原有研发人员的“身份”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前一段时期科研院所改革的难点。如果没有育种家参与企业的创新,创新终究是空中楼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权激励改革方案中,明确科研单位的职务发明可以在单位内企业以及外来企业获得不高于35 %的股权。这一政策突破完全改变了公益性单位职工不在企业中享有股权的限制,也为新型蔬菜企业改制提供了政策依据。至于在新型企业中逐步建立自己的创新团队,也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应逐步过渡,让已有人才在企业中充分发挥作用,新人逐步成长为企业研发队伍的主体。

    4.2.3 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新型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快速扩张 由于新型企业脱离原有科研单位后在人、财、物等各方面还十分薄弱,国家在科研、产业开发等各类项目中要一视同仁,特别是要将种业研发项目转向企业,促进其快速发展。中国种业本身的经济规模有限(目前全国只有500亿),但其产业带动力与社会效益大,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原有科研单位种业企业税收压力很小,改为独立企业后,税收压力加大,这也是目前科研单位种业企业不愿“脱离”的原因之一。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如降低新型种业企业的所得税,将科研单位“无形资产”的股权收益认定为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品种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以此促进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蔬菜种业企业跨越式发展,以带动民族蔬菜种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5 蔬菜种业体制改革的思路

    蔬菜种业的振兴需要破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体制机制弊端,不完全是一个产业技术的问题,需要将农业科技创新与行政管理和社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整体部署,因此需要有个全方位的顶层设计思路与分步实施的路线图及保障体系。笔者提出的改革大体思路为:全面改革与规范现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将职责的重点放到农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与行政执法上,只对技术推广服务作政策指导,将公益性的技术推广职能转轨分流到农科院系统,从而与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接轨;农科院系统保留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除农业基础性和公益性技术研究外,也需要将工作重点转向产业公益性技术的推广,同时将竞争性产品或技术的研发逐步转向到以企业为主体,国家在近期内扶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逐步将企业打造成为市场化的农业技术创新的主力军。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为种业振兴提供了理论基础,会议公报指出“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蔬菜种业体制改革,需要触动一些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笔者呼吁全体蔬菜种业同仁,应站在国家最高利益的角度,积极献计献策,统一思想,与决策部门共同开展振兴种业改革的顶层设计及路线图的实施。时不我待,我国蔬菜种业振兴的发展蓝图与改革方案已经到了揭幕的时刻。相信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及蔬菜种业科技人员的努力下,我国蔬菜种业将再创辉煌,走向世界。

    (本文曾在2010年北京种业大会上宣读,后经作者修改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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