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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37.8万元!撕下“套包”种子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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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于 2023-3-20 10:4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免费发放、高价收购的方式自繁稻种

       无证伪造水稻种子包装

       手段翻新,非法牟利

       判罚37.8万元

       入选了农业农村部公布的

       “农业执法保障粮食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了解详情

       假种子+假包装

       2022年6月,广东省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接深圳市某种业公司举报,韶关市某米业公司销售的“美香占”水稻种子涉嫌侵犯其所享有的“美香占2号”品种权。经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该公司销售的水稻种子与“美香占2号”属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美香占”水稻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种子9005千克,货值金额6.3万元。

       据了解,广东诺品律师事务受委托调查侵权情况并进行相关维权行动,经过走访发现,市面在售的“美香占”水稻种子包装上未按照国家规定标注批准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等信息,立即公证取证并向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提供相应侵权线索,协助执法机关调查。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经查处发现,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在未重新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生产经营“美香占”种子,并且自行委托印刷厂印刷不符合《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袋。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承认其种源来自于深圳隆平金谷公司,是其自行繁殖、生产水稻种子后,企图通过发放种子给农户,以高于市场价收购稻种的方式进行牟利。

       该案中,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第四十条关于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的规定,又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侵害了深圳隆平金谷公司对“美香占2号”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违法性质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水稻种子,并处罚款37.8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倍罚款背后

       深圳隆平金谷种业有限公司是“美香占2号”国内唯一获得授权的独家生产经营单位。“美香占2号”是广东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周少川教授团队经历了四十年研究探索推广的优质的常规优质水稻品种。

       该品种荣获了全国优良食味品质鉴评籼稻金奖、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深圳原创水稻最佳食味奖等多个奖项和荣誉;“美香占2号”水稻在南方稻区种植面积累计2076万亩,为农民增收32亿元,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水稻品种。

       行政查处案件中广东金友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家关于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种子法》中关于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有关规定,既损害了国家种子经营管理秩序,也即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种子生产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其生产的,是由深圳隆平金谷公司研发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美香占2号”水稻品种,损害了深圳隆平金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广东金友公司作为有自己产品的制种企业,不仅无证经营,并且还生产销售假种子,这也是其收到六倍罚款的原因。按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广东金友公司这种行为还符合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很可能被法院判处承担惩罚性赔偿。

       撕下“套包”外衣

       诺品指出,“套包”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一种典型手段,广东金友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上印着“美香粘”字样已经足够引起品种权人的关注。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种业的重视增加,种业管理日渐规范,许多侵权行为也变得隐蔽起来,常常是利用已经通过审定、登记甚至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品种名称,销售另一种品种的种子,由于是套用其他品种的名称,有的侵权行为人则销售白包种子,也即没有任何信息、标注的种子,给品种权人的维权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这就需要具备农业知识、法律知识及调查经验的团队协助企业开展维权活动,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维权计划,从行政、民事两个方面进行维权。”诺品表示。

       由于种子行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对种子的繁殖、生产、销售多个方面都有相应规定,对于种业从业人员而言,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品种审定、登记,做好种子备案工作、不销售来路不明、标注不清的种子等等,才能避免农业部门处罚、避免民事纠纷。

       记者丨陈迎,感谢广东诺品律师事务的宝贵意见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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