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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才能够体现种质资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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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 发表于 2013-7-16 22:5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刘石

     种质资源(Germplasm Resources)又被称为遗传资源,是农作物传递给后代的包含所有遗传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育种家赖以加工、改良和培育新品种的基本材料。

     由于气候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加剧,世界物种资源(包括野生植物物种资源)丧失的速度要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比新物种形成速度则快了100万倍。而且,这些物种一旦消失就永远不可恢复,这无疑是全人类的损失。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起和签署了国际性《生物多样性公约》,强调所有国家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所拥有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和潜在价值,在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和利用种质资源。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苏联等发达国家国以及这些国家的大型的种字公司,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和湿度环境的贮藏室,保护种质资源。中国的种质资源库也于上世纪80年代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农业科学工作者还致力于采用超低温(-196℃的液态氮)冷冻植物细胞和组织的新技术,以期达到长期贮藏种质资源的目的。

     但保护是为了利用,没有了利用保护就失去了意义。而种质资源的交流和交换是人类能够得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其资源价值,避免重复和浪费,为人类创造更多财富的先决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种业发展也在迅速提速,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种子公司仅仅依靠自己手中的种质资源,开发而培育各种农作物新品种的速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种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就显得比以往更加重要。

     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种子行业很早就建立了种质资源交换、合作和利益分享的机制,并因此而催生出了一批专门以培育和改良自交系,通过以特许经营与授权使用的方式与商业种子公司分享商业利益的基础种子公司,比如厚敦斯(Holdens)基础种子公司,伊利诺伊基础种子公司等。

     但种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良好的商业环境;

     2、诚信的合作伙伴;

     3、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4、对于价值共享机制的认同。

     在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比较普遍被接受的做法是,根据作物的不同,农作物的品种权所有者应该享有该品种净销售额6-12%的品种使用费,这其中自交作物的品种权使用费偏低,杂交作物偏高,经济作物或蔬菜花卉等作物则可能更高。如果是杂交作物,则其中每个自交系提供方享有的权利占到30-40%,杂交品种的配组合者占20-30%的权利。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作方可以对自交系进行改良。被改良一次,原有自交系的血缘仍然有50%,因而享有50%的权利;被改良两次次,原有自交系的血缘仍然有25%,因而仍然享有25%的权利;被改良3次,原有自交系的血缘仍然有12.5%,因而仍然享有12.5%的权利。被改良三次以上,原有自交系提供者的权利可以忽略不计。在生物分子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原始育种材料/自交系血缘在新改良材料中所占的比例可以被清晰地鉴定和测量,因此不会产生异议。

     我国的种质资源保护走在世界前列,但是开发和利用却远远落在了后面。体制、机制和观念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种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速度,制约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种业规模小,产业布局分散,科研单位育种实力弱,育种材料缺乏,商业化育种体系不健全。现在国外内有限的有价值的育种材料分散在各个科研院所和农业院校的独立育种人手中。这些育种材料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即便在科研院所内部都没有被交流、交换和充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拖了中国种业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后退,也让中国的育种届和种子产业的发展付出了高昂的机会成本的代价。

     育种材料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交流和交换是提高育种水平和种业发展速度的必要条件。但是,要想促进种植资源的交流和交换,提高种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速度,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必须从整顿中国种业的商业环境入手,遵纪守法,规范化运作,建立诚信和合作共赢是基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所作为,地方保护和权利寻租是当前社会和中国种业的顽疾,放任下去将贻害无穷;

     其次,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遵循的原则应当尽快从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78年版本提升到91年版本,着力保护原创,从客观上减少我国育种届当前盛行的投机取巧,贪他人之功据为己有的思想和路径;

     第三,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的个案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强化劣币淘汰机制,整顿行业秩序;

     第四,积极推进和规范育种家与企业见的产权交易,推动产权交易从赌博式的“买断制”向共享式的“提成制”的转变,并在政府的监督机制下和由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并提供第三方监督和担保机制

     第五,育种家也应该解放思想和加强自律,与具有诚信和长远理念的同行和企业合作,从单一或少量的种质资源的交流和交换做起,逐步过渡到多方面的资源交流、合作与共享,共同创造育种科研的繁荣局面,为社会进步做更大贡献。

     育种材料的交流和交换并不仅仅是育种家之间的事情,这一机制是否能够被确立是关系到种子产业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农业科研领域的公平与效率的大事,它也是支撑我国未来大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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