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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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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发表于 2014-1-19 09:5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转载佟屏亚博客)

      提要:“科企合作”是将恪守计划经济的科研院所和迈向市场经济的种子企业撮合在一起,理念相左,同床异梦,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推向永久的“种子超市”。

      中国种业自诞生之日就是育、繁、推脱节。要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主体,关键是商业化育种逐步退出科研院所。有关部门不是从宏观政策方面努力推进科研体制改革,依靠市场合理配置资源,而是致力于提倡“科企合作”、“研发联盟”等等。有关部门召开“科企合作”会议,官员调研“科企合作”形式,媒体报道“科企联合”经验,出谋献策,撮合姻缘,说白了就是科研单位向企业“卖品种”,企业向科研单位“买品种”。权威专家叹曰:大路啊不走-走小路,正门啊不进-进邪门,不能化解危机,而是制造更大危机。理念的落后带来了实践的落后,而实践的落后必然导致理论的落后。在错误观念引导下越走路越长、越陷泥越深,令优者不能出,劣者不能汰,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推向永久的“种子超市”。

      1.合作时间相左。科学研究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培育一个品种一般需要7-8年,而且存在复杂的不可预见性。科研评价一般以五年为周期,而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时间越短越好。今年投入200万,希望明年能拿到品种;明年再投入200万,应该是唾手可得!第三年仍然看不到产品亮相,就觉得有点上当受骗了,拜拜吧!任何优秀品种都不是按计划培育出来的,计划和创新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能够计划出来的品种肯定就不会有创新。“科企合作”是无约束的合约式和购买式,双方很难形成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

      2.合作目的相左。科研院所科研解决的是可能性问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性研发和前瞻性研发;企业研发解决的是可行性的问题,要考虑市场需求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竞争力。科研院所培育品种着眼于发表论文和评定职称,产品转化往往居从属位置。这就成为企业与科研合作目的最大的相左。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所、室、课题组、甚至是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缺乏协议法律约束力,有些企业不遵守协议,诚信缺失,不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科研院所领导、科研人员的调整均可使合作受到影响。

      3.产权归属相左。企业出钱委托科研单位研发,希望独家享有品种占有权,拥有市场独家开发权,也有助于社会对企业地位的评价。科研单位则不愿意将种质资源和育种信息向社会公开,而且愿意把品种销售权转让给多家企业,尽量扩大品种的推广面积,以申报国家科技奖、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知识产权保护难以界定,合作双方对科研成果的归属有争议,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会影响合作。“科企合作”模式中科研院所是主体,企业居于从属地位,合作关系松散,最后不欢而散。

      4.经济基础相左。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种子企业刚刚迈入市场经济,以私人投资为主,以应用型研发为主,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企业的生存密切相关。在两种经济体制下的实行“科企合作”,睡的是一张床,表面上虽然科研人员和企业老板紧紧拥抱,做的却不是一个梦!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绕不开体制障碍,很难在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平衡。梦寐以求的所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难以实现。“理想虽丰满,现实很骨感”。

      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再次指出;要推进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言简意赅。

      须知,市场经济是迄今社会最有效率的经济模式,企业借助科学技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同样是企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靠的是千千万万创新型企业的支撑。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任何国家而言,企业的衰败必然导致国家经济的衰败,企业的崛起必然促进国家经济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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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dl94 发表于 2014-1-22 11:28:12 |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赞一个,继续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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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2-11 15:53:53
说的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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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2-11 15:53:55
说的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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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2-11 15:54:02
说的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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