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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企合作”——左脚穿错右脚的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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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发表于 2015-5-15 07:1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佟屏亚  

      (今年4月是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4周年,这是种业发展最关键的一年。《意见》明确指出:商业化育种必须退出科研院所,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农民日报邀请官员、专家、经理座谈,占去了一个整版的篇幅。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都不愿意触及中国种业发展的实质问题。我写了几篇博文,供网友评析。今天奉上第三文)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遇到难迈的坎,有关部门热衷于倡导所谓“科企合作”,诸如召开“科企合作”会议,调研“科企合作”形式,传播“科企联合”经验等等,出谋献策,撮合姻缘,“避开大路走两厢”。

      “科企合作” 是一个伪命题,就好比左脚穿错右脚的鞋——错打错处来,越走越错,越错越偏。

      一是合作时间相左。科学研究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培育一个品种一般需要7~8年,而且存在复杂的不可预见性。科研评价一般以五年为周期,而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时间越短越好。今年投入200万,颁望明年就能拿到品种;明年再投入200万,应该是唾手可得!第三年仍然看不到产品亮相,就觉得是上当受骗了,拜拜吧!任何优秀品种都不是按计划培育出来的,能够计划出来的品种肯定就不会有创新。“科企合作”是无约束的合约式和购买式,双方很难形成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会中断合作。

      二是研发目的相左。科研院所科研解决的是可能性问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性研发和前瞻性研发;企业研发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要考虑市场需求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竞争力。科研院所培育品种着眼于发表论文和评定职称,产品转化居于从属位置。企业与科研单位研发的落脚点完全相左。企业与科研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缺乏法律约束,有些企业不遵守协议,不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科研院所领导、科研人员的调整也使企业受到影响。

      三是产权归属相左。“科企合作”模式中科研院所位居主体,企业居于从属地位。企业出钱委托科研单位研发,希望独家占有品种权,以控制市场竞争力,藉以提高社会对企业地位的评价。科研单位则不愿意将种质资源和育种信息向社会公开,更愿意把品种销售权转让给多家企业,尽量扩大品种的推广面积,以申报国家科技奖、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合作双方对科研成果的归属相左,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会影响合作,最后不欢而散,无果而终。

      四是经济基础相左。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属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以国家投资为主。种子企业刚刚迈入市场经济,以私人投资为主,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企业生存密切相关。在两种经济体制下的科企合作,睡的是一张床,做的却不是一个梦!表面上科研人员和企业老板紧紧相拥,“道不同则不相为谋”,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很难在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平衡。梦寐以求的所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最终必成泡影。

      农业管理者的最高境界是设计最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而不显山露水和越俎代庖;种业管理者的思路和核心应该是通过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的发展。理念的落后必然带来实践的落后,而实践的落后必然羁绊种业的发展。中国种业在错误观念引导下越走路越长、越陷泥越深,令优者不能出,劣者不能汰,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引向“科企合作”沦为永久的“种子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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