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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特性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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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发表于 2012-2-2 09:1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2   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85)


    处理种子损害赔偿纠纷,必须查清造成减产损失事故的原因是品种特性问题、栽培技术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要查清上述三个问题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不易的。作者以一起历时十年之久仍未了结的种子损失赔偿纠纷为例,就如何厘清品种特性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予以简析[1][1]。

    案情简介[2][2]。

    2002年4月30日,种子销售者将标注生产商为种子站、品种名称为S6145(鲁棉研16)的棉花种子送到种子使用者处,并提供《抗虫棉新品系S6177简介》一份。当年5月8日,种子使用者将购买的种子分别种植于各自承包的农田内。因发生棉铃虫害和晚熟,造成棉田几乎绝产。2002年9月9日,种子使用者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损失120万元。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种子销售者承担80%的责任。种子销售者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涉案棉种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但与标签标注指标相差1.4%;卡那霉素涂抹变色率为0,棉种型号为鲁棉研17号;查明2001年3月5日农业局向以该种子销售者为负责人的单位核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2001年10月28日种子站收取该种子销售者棉种管理费5000元。2009年4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棉种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与棉花大幅度减产之间无因果关系、农业局和种子站无过错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90%、种子销售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10%。种子使用者和种子销售者都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种子使用者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就涉及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品种特性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本案是因推广的转基因抗虫棉不抗棉铃虫和推广的棉花品种不适宜在推广地区种植造成的损失,法院以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损失的90%,种子销售者者承担损失的10%,品种推广者不承担责任,是混淆了品种特性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的界限。

    一、品种特性问题。

    品种特性,在此案表现为推广的棉种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先进性表现为转基因棉种的抗虫性,适用性表现为棉种对推广地区的适应性。

    (一)品种先进性问题分析。

    品种的先进性,在此案是指“鲁棉研17号”的转基因抗虫性。评价棉花品种的性能,依据标准是《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NY/T1302-2007和NY/T1297-2007;衡量指标是棉花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稳定性、抗病性、抗虫性、早熟性等特性;试验方法是品种试验;试验结论是品种审定公告;发布部门是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基因抗虫棉技术检测必须到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农业部公布了转基因抗虫棉技术检测机构名单和抗虫棉检测机构联系方式。国家标准规定,鉴定棉花抗虫性的方法是用棉叶或棉铃饲喂棉铃虫,以棉铃虫幼虫的死亡率和棉花蕾铃的受害率评价棉花品种的抗虫性能及其级别。国家发布了《转基因抗虫棉花检测技术规范(PCR定性方法)》。鲁棉研17号于2004年12月25日才通过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才取得《单价抗虫棉GK31在山东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农基安证字(2004)第059号)。未经品审委指定的检测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标准检验,不能证明鲁棉研17号在2002年就是转基因抗虫棉,就具有抗虫性能。推广的抗虫棉不具抗虫性,属于品种特性问题,造成损失应由推广者赔偿;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都不应承担责任。

    (二)品种适应性问题分析。

    “S6177”是“鲁棉研17号”的代号。“鲁棉研17号”于2005年和2007年才分别通过山东省和国家审定,抗虫棉新品系“S6177”才成为棉花审定品种“鲁棉研17号”。山东省分为鲁西南、鲁西北、鲁北、鲁南和鲁东五个棉区。东营市属于鲁北棉区。农业部关于“鲁棉研17号”的审定公告,证明“鲁棉研17号”不适宜在属于鲁北棉区的东营市种植。“鲁棉研17号”既然不适宜在东营市种植,在东营市种植就不能保证产量。原判决关于“鲁棉研17号”在东营市种植“应能保证产量”,是对鲁棉研17号的适应性的认定错误。

    本案“棉花新品系S6177”的推广者,未遵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推广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不适宜推广地区种植的棉花品种“棉花新品系S6177”,应当承担因“棉花新品系S6177”在推广地区东营市的适应性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法》第46条规定了种子质量真实制度,规定了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种子质量合格,只是五种劣种子之一。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只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格,不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法。

    此案中,检测机构出具的第0033号、第0034号检验报告和鲁棉研16号、鲁棉研17号棉种小区种植鉴定意见,证明种子使用者购买的鲁棉研16号的特征特性与对照鲁棉研16号不符,而与对照鲁棉研17号相似。经营者将鲁棉研17号的种子装入鲁研棉16号的袋内销售,属于以鲁棉研17号品种种子冒充鲁研棉16号品种种子的冒充型假种子。检测纯度低于标注值1.4%;检测发芽率既低于标注值22%,又低于规定值12%;属于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不合格种子和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虚假承诺型劣种子。法院以检测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认定涉案棉种符合种用标准,将种子质量合格与种子质量合法相混淆,适用种子质量真实制度错误。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新品系S6177”未经审定通过,未取得《单价抗虫棉GK31在山东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既不能证明其在推广地区适宜种植,又不能证明其具有转基因抗虫性。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推广的转基因抗虫棉未经试验验证具有抗虫性可以生产应用,造成损失的,推广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育种者提供“新品系S6177”的原始种子,农业局和种子站收取棉种管理费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新品系S6177”的商品种子,种子销售者销售“新品系S6177”的商品种子。他们都是“新品系S6177”的推广者;都违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和法律禁止性规定,都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都应当对推广“新品系S6177”造成的减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棉花品种的抗虫性能和适应性能,不因种子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种子使用者是否合理使用而变化。推广者承担的是推广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的品种的行为责任,与种子经营者承担的种子质量产品责任以及种子使用者承担的合理使用责任不同。法院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90%的损失,将应由品种推广者承担的责任判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是对品种推广行为的责任与种子使用行为的责任相混淆;以种子质量合格为由,判令种子销售者承担10%的产品质量责任,不仅是对推广品种行为责任与种子质量产品责任相混淆,而且自相矛盾。判决对法律关系内容认定错误,导致责任划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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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瞎转悠 发表于 2012-2-2 17:18:12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希望多发些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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