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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客观地看待品种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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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宏 发表于 2015-9-23 15: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客观地看待品种审定制度?

      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评析

      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自其建立以来,对保护育种者育种者,企业和种子使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实现农业增产增收,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为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在农业产业走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也起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积极意义

      增强了品种推广的目的性。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时,我国农作物品种推广的目的性并不强。而且,当时负责种子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协调十分不充分,农业部门指导也很不够,导致许多地区盲目调种和推广,严重地影响农业正常发展。为此,农业部制定出台了《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管理试行办法》、《粮食、棉花、油料作物品种改良办法》等一系列办法,十分重视评选优良品种,大大促进了良种的推广作用。品种选育和推广开始呈现规范化,农业部也就品种资源征集和选育开展相关区域试验,逐渐形成体系。

      这样一来,原先的盲目引种和生产用种的杂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品种生产风险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保证了现代化农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特别在水稻品种审定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是优质高产和综合性状优良的品种,对保障我国水稻产业和粮食安全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通过审定的优质品种,使长期以来水稻作物品种优质与高产的矛盾得到缓解,大大促进了高产、多抗优质水稻品种的推广。特别是在近几年区试审定中增加了专用、特用品种类别,如青贮玉米、鲜食毛豆,也更好地满足了农业发展的需要,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

      引导了科研育种的方向。在品种审定制度推行以前,我国国家和地方使用的品种都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品种可能在某地的性状表现得还行,在其他地区性状就很差,但农民自身并不知晓如何选择,而且农业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也做得不够,不知道该如何主动进行选育和审定优良品种。

      以水稻为例,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水稻生产主要应用的都是地方品种,综合性状较差,各种混杂和退化现象十分严重。农业部在对全国范围内进行实践调查搜集整理后,出台了《农作物优良品种繁殖评审奖励办法》,鼓励地区开展良种选育和推广工作。在此之后的品种审定工作,也在各种农作物选育标准、方向及其综合经济价值评判上进行优化,从原先粗糙的、不确定的品种审定,到现在更多综合优良性状要求的杂交稻、超级稻选种,实际上引导了科研单位的育种方向。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上世纪5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总共收集到220多种作物计37万余份种质资源,为我国农作物育种研发储备了丰富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资料,为育种研发和种业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对于种质资源的保护,也特别甄选一些优良的农作物品种,基本上每年都可以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几百个,满足了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的育种需求,国家粮食总产量也在逐年增加,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

      可以说,农作物品种审定在促进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贵州省毕节市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范文件规定,组织开展种子备案销售工作,使该市的种子销售行为从混乱状态逐渐形成规范化状态,确保农业生产种子安全使用。2014年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包括新增的DUS测试,给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开辟的“绿色通道”,对相邻省区同一生态区品种审定程序的简化,以及区域试验的严格化,和审定品种的及时退出制度,都是种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对加强种业领域监管,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消极意义

      计划经济管理不适应时代发展。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是在我国刚刚建成新中国后不久,全国农业发展水平普遍低下,农业用种十分不科学不合理状况下,由中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进的品种管理制度,在历史上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为其产生于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时期,带有的计划经济管理色彩十分浓厚,整体上把品种审定作为一种严格监管和集中化管理制度,对研发单位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管是在国家审定还是地方审定中,都代表着政府职权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权力行使。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走向市场经济,包括种业产业在内的农业产业和现代生产行业都在走向市场化,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价值由市场来决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从基础地位走向决定地位,原先的计划管控体制只在关乎社会主义核心利益如军事和核电能源等方面仍发挥绝对领导作用,其他可以进入市场的,均应由市场自由取舍。计划经济管控色彩浓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农作物品种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对企业创新发展不利。中国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在种业领域具有完全竞争优势,产学研一体化的大型种业企业,注册资本不足,大多企业都没有足够的实力从事一线育种研发,有些大型企业会投入研发,但受限于整体资本实力,有时甚至会因为育种研发而拖累资本积累的过程。相较于孟山都、先正达、拜耳这些全球知名研发种业企业来讲,中国并无核心竞争力大企业能与之抗衡。关键原因之一,在于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对于企业和研发单位在研发育种方面本身是分离的,使育种偏离了正确的技术路线,企业研发创新受到极大影响。

      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利。从上世纪5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总共收集到220多种作物计37万余份种质资源,为我国农作物育种研发储备了丰富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资料,为育种研发和种业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种质资源创新产生负面效应。如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格式文本品种审定申请表中第一项要求注明“亲本来源及其特性简述”,包括亲本来源、年龄、主要特征和特性,还有与育种目标有关的主要指标;如果是其他方法选种、引种、加倍、诱变、转基因等技术培育的品种,需要描述其原始材料的特征和特性。同时还要标注选育或引种的过程、品种特性等内容。

      但是在品种审定制度实施以后,农业科学研究大多急功近利,盲目追求通过审定,真正具有研发水平能够研发育种者在种质资源利用方面走在前列,努力促进优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低端模仿育种者,则主要是抄袭他人育种技术,完全模仿育种材料,追求低端创新,以通过审定,实际与别人育种趋同或同质。正是因为品种审定制度的可搭便车特性,导致这些中小企业不追求自主创新,只想着一味钻法律空子,搞低端模仿再创造,不仅仅自身无法可持续发展,从种质资源保护角度考虑,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国内外种业市场上更不具有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耿月明等.品种审定制度要创新规范——中国种业发展问题研究之五.中国种业,2009(8)

      中国种子协会.中国农作物种业(1949.2005).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耿月明等.品种审定制度要创新规范——中国种业发展问题研究之五.中国种业,2009(8)

      梅隆.国审品种引领作物育种新方向——我国5年品种审定成就回顾.北京农业,2007(26)

      中国种子协会.中国农作物种业(1949.2005).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张荣达,唐义.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安全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中国种业,2013(11):12.
“这是种业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解读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民日报,2014年1月13日.

      张世煌.育繁推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在品种审定制度.农业参谋(种业大观),2013(9).

      中国种子协会.中国农作物种业(1949.2005).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作者:曾庆贺

      本文摘录自华中农业大学2014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问题研究》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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